《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國歌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國歌法》 “)第一條所載,《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不包括 “使市民尊重國歌 “。他詢問,為何《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使市民尊重國歌 “。 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旨在盡量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而有關尊重國歌的規定可見於《國歌法》第三、六、七及九條。

政府當局認為,使市民尊重國歌亦是《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的一部分,因此應適當地在《條例草案》中反映。政府當局回應陳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若某人未能以普通話歌唱國歌,只要該人遵守《條例草案》第4(2)條所訂的禮儀,即屬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