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陳振英議員要求羅兵咸永道的代表及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擬議第15(1)(bb條作出澄清。

羅兵咸永道的何經華女士解釋,根據香港沿用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應課稅,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擬議第 15(1)(bb) 條將某人就以下事宜收取的款項,當作是源自香港並應課稅的營業收入(研發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知識(例如專營權費),可根據擬議第 16B 條就該等活動作出扣除):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該等知識產權或工業知識,或如此行事的權利。如此一來,擬議第 15(1)(bb)條或已違反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鑒於擬議第 15(1)(bb)條提述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知識由在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 所產生,並屬香港企業所擁有,發展、改良、維持、保護及利用知識產權均在香港進行。按照國際標準,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知識產權或工業知識,或如此行事的權利而收取的款項,應該是源自香港的收入,因此應予課稅。

政府當局回應陳振英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a) 使用金融科技監管沙盒開發新科技產品或服務所招致的開支;及

(b) 直接而活躍參與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合約員工所涉的開支,只要符合條例草案附表 45 擬議第 10 條 所訂的準則,將可作為乙類開支,獲得額外稅務扣減。

陳振英議員、工業總會及羅兵咸永道關注到,在不同的費用分擔安排下所招致的開支,是否符合資格根據條例草案擬議第 16B 條,作為乙類開支,獲得額外稅務扣減。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在費用分擔安排下所招致的開支是否符合資格獲得額外稅務扣減,取決於申索人有否直接參與有關的合資格研發活動(即並非只是分擔開支);及

(b) 稅務局在決定個別參與企業所報稱的開支是否符合資格獲得額外稅務扣減時,須審視涉及多於一個企業參與的合資格研發活動的確實安排。

陳振英議員及主席詢問:

(a) 就某指定本地研究機構作出的指定的生效日期;及

(b) 根據條例草案建議的新訂第 16B 條,在指定某研究機構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前,支付予該機構的款項是否符合資格申索稅務扣減 。

政府當局表示:

(a) 根據條例草案附表 45 第 19(1)條所作的指定,於給予該研究機構的指定文書所指明的日期當日生效;及

(b) 在(a)項所述的生效日期後,就某合資格研發活動支付予某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款項,將符合資格獲得額外稅務扣減。

政府當局向委員簡介其就委員在先前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書面回覆[立法會 CB(1)1073/17-18(02)號文件]。 陳振英議員、鍾國斌議員及黃定光議員詢問,創科署就處理本地研究機構有關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申請所訂的服務承諾(倘有的話)。陳議員關注到:

(a) 納稅人可拒絕與研究機構簽訂正式協議,或延遲付款予該研究機構,直至其獲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為止,這會令該研究機構吃虧;及

(b) 政府當局應容許在某研究機構獲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前的一段期間內支付予該機構的款項,作 為乙類開支,並符合資格獲得額外稅務扣減。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根據條例草案,所招致的研發開支僅在納稅人付款時才作實;

(b) 為了管理風險,納稅人與某研究機構簽訂協議後,可重新安排付款予該機構的時間,讓有關款項 可在該機構獲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生效日期後才支付;

(c) 只要某研究機構就申請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提交了所需的資料和文件,政府當局希望可在該機構提交所有所需的申請文件後的 6 個星期內,通知其申請結果;如有需要,亦會安排與該機構進行面見或實地探訪;及

(d) 創科署會在其網站詳細列明申請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所需的資料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