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委員對條例草案第 13 條的擬議修訂的意見延長追溯期

陳振英議員關注到,鑒於預計會有大量研究機構申請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 3 個月的追溯期或許並不足夠。陳議員、鍾議員及主席分別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把追溯期延長至 6 個月、9 個月及 4個月。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延長附表 45 擬議第 6(2A)條所訂期間至 6 個月會較具風險,因為在納稅人就某合資格研發活動付款時,政府當局無法核實有關的研究機構是否具備符合資格作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能力;及

(b) 創新科技署(“創科署”)就申請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所要求的資料和文件,僅為申請人應為提交申請準備的一般紀錄。

有見委員對這方面的關注,政府當局建議延長附表 45 擬議第 6(2A)及 10(2)條所訂的期間至 6 個月。政府當局補充,政府當局在核實研究機構方面所面對的困難,會隨追溯期延長而增加。

《稅務條例》的其他條文

陳議員詢問,《稅務條例》(第 112 章)中有否與條例草案附表 45 擬議第 6(2A)條相類似的條文。

政府當局表示 :

(a) 為達至《稅務條例》現行第 16B 條的目的(該條文關乎就研發活動的開支作出稅務扣減),稅務局局長 (“局長”)有責任批核某研究機構為認可研究機構;及

(b) 稅務局可應付處理認可研究機構申請的工作量,因為每年的申請數目有限。稅務局一般需時約兩 個月,完成有關批核某研究機構為認可研究機構的程序。

陳振英議員歡迎政府當局的建議,把擬議附表 45 第 13 條修正案擬稿所述的追溯期延長至 6 個月。陳議員認為,延長追溯期可有效避免出現下述問題:納稅人或會延遲付款予尚未獲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研究機構,因而對該研究機構的 現金流構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