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發言

陳振英議員詢問下述事宜

(a) 一如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法律顧 問的函件所作的回應 ( 立法會 CB(1)751/19-20(04)號文件)第 25 至 27 段所述,部分華人廟宇處所獲得豁免,不受額外差餉機制規管,該 等處所獲得豁免的理據為何,因為 供奉神明的地方似乎與私人住宅單 位,以及該等單位可能出現的囤積 情況無關;及

(b) 某個面積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 (例如面積為 300 平方米或以上的 單 位)不獲豁免,須受額外差餉機制 規管的原因,因為上述單位通常被 視作豪宅,並非市民在購買或租用方面有殷切需求的一般類型單位, 而發展商要出售上述單位,往往需 時 12 個月以上。

 

政府當局表示

(a) 條例草案新訂附表 1 擬議新訂第 2(9)條 訂 明,為 (i)持某信仰的信眾按 照宗教教義的常規舉行宗教儀式或 進行祈禱的用途,或 (ii)為男修道院 或女修道院的用途而興建,並完全 或主要用作該用途的處所,獲豁除 於額外差餉機制的適用範圍之外。 雖然《華人廟宇條例》 (第 153 章 ) 所載華人廟宇的定義第 2(a)條所提 述的地方,應豁除於額外差餉機制 的適用範圍之外,但政府當局認為 不宜把該定義第 2(b)條所提述的地 方豁除在外,以免不必要地擴大獲 豁除的處所的範圍,以及削弱額外 差餉機制的成效;及

(b) 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是促使發展商 更適時供應所有面積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再者,要決定哪些特定面 積的單位屬於 “豪宅 “或 “並非市民 在購買或租用方面有殷切需求的一 般類型單位 “亦有困難。 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察悉委員的關注,並進一步考慮條例草案新訂附表 1 擬議 新訂第 2(9) 條所指明的處所的豁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