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察悉,在”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 的報告中,工作小組的法律團隊表示,在擁有人取得土地後,就租賃或土地使用施加的任何新限制都可能被視作侵犯和減損擁有人的財產權,而這些限制除非能夠通過”相稱性驗證標準”,否則可能會被裁定為違憲。他察悉,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在 2021 年 7 月 28 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中,亦有提出類似的法律問題。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就擬議租務管制能否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徵詢法律意見。

陳議員亦提出以下建議 /問題:(a) 他察悉,擬議租務管制未有涵蓋位於私人後巷或庭院的僭建物、寮 屋或豎立於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的違例構築物,以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並問及有否任何其他類型的處所或分間單位不會在新制度的涵蓋範圍內;及 (b) 政府當局應考慮就擬議租務管制下分間單位租賃的每平方呎租金水平設定上限。

政府當局表示:(a) 鑒於就分間單位實施租務管制可能會限制分間單位業主的財產權,政府當局留意到市民可能會透過就擬議制度提出司法覆核,在法庭上提出質疑,因此在草擬立法建議時已審慎評估有關影響;(b) 政府當局相信,擬議租務管制框架可達致為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合理程度保障的目標,特 別是在不過度削弱業主權益及其財產權的情況下,為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其殷切所需的租住權保障,以 及防止業主在續訂租賃時任意加租;及 (c) 估計在分間單位租務市場的現有分間單位中,約 90%的分間單位會在擬議租務管制的涵蓋範圍內,包括符合《報告》所載定義 (即屋外直達 )的分間樓宇單位、板間房、閣樓、太空艙、床位及天台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