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2018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及《2018年銀行業(指明多邊發展銀行)(修訂)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振英議員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2018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及《2018年銀行業(指明多邊發展銀行)(修訂)公告的主要目的是:

(a) 落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在2017年3月發出的若干披露規定,該等規定適用於《銀行業條例》(第155 章)下的認可機構;以及(b)指明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為《銀行業條例》所指的多邊發展銀行。

陳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曾討論有關修訂的理據、認可機構披露資料的規定及如何核實有關資料,以及認可機構(作為亞投行的對手方)的風險承擔等事宜。

陳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部分委員關注到,《2018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消認可機構須在發布披露報表時同步發放新聞稿的現行規定,會剝奪公眾取覽相關資料的方便途徑。政府當局解釋,鑒於現時認可機構已透過互聯網發布披露報表,同時考慮到披露資料的數量和目標讀者/使用者,以及媒體一般報道該等資料的範圍等因素後,政府當局認為取消上述規定而只要求認可機構在其互聯網網站作出披露,已可確保披露具透明度。

陳議員又表示,小組委員會委員察悉,亞投行被指明為《銀行業條例》所指的多邊發展銀行後,就認可機構與亞投行交易的風險承擔方面,計算監管資本和流動性規定時可獲較優惠待遇。小組委員會部分委員關注這會否增加相關認可機構的信用風險。

議員察悉,據政府當局表示,巴塞爾委員會是根據一系列的準則,審慎評估亞投行在資本框架下符合資格獲較優惠待遇。此外,《銀行業條例》已訂明認可機構對任何人或公司所承擔的財務風險,不得超逾相等於有關機構的資本基礎的25%。這項規定有助管理及減低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

議員又察悉,小組委員會對該兩項附屬法例並無異議,而政府當局及小組委員會均不會就兩項附屬法例提出任何修訂。小組委員會將於稍後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