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PWSC(2017-18)2 272RS 啟德體育園

採購模式

陳振英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指出,在考慮採納哪種採購模式時,須顧及政府對體育園要有高程度的控制、能在營運期間把營運風險轉移至承辦商,以及有助提升體育園的活力的3 項準則。而”先批出設計及營運合約,再興建”的模式(DO→B)和”先委任營運商,再由營運商主導下,訂立設計及興建合約”的兩種模式(O→DB)皆在上述3 項準則中,取得高評分。陳振英議員詢問,當局為何不採用以上兩種採 購模式發展體育園,以及上述3 個方案在延誤及超支風險方面的比較。

畢馬威諮詢(香港) 有限公司總監( 基建諮詢)GRAHAM 先生表示,在DO→B 模式下,營運商可能會提出一些較昂貴或奢華的建議,因而增加項目超支的風險。畢馬威諮詢(香港) 有限公司環球基建服務亞太區主管VELLA 先生指出,與其他兩個模式比較,”設計-興建- 營運”(DBO)模式的優點是一早能夠集合設計、興建和營運方面的專家共同提供一個整體的體育園方案,令體育園的設計能達到營運的目標。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補充,DO→B 及O→DB 方案只能作為各種模式的比較參考,政府並未找到任何實際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