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書面質詢 – 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

立法會第二十二條: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據悉,香港4個金融監管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管局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自2002年12月起採用前線監管機構的模式監察金融機構的跨業業務。為盡量減少規管重疊或漏洞,該4個金融監管機構簽訂了一系列諒解備忘錄(“該等備忘錄”);政府更成立了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其職權包括”盡量減少在金融機構的規管及監督上出現工作重疊或真空的情況,密切注意將規管負擔減至最低”、”檢討國際上金融業規管的發展情況,並探討可供香港借鑑之處”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4個金融監管機構有否就該等備忘錄定期進行檢視及作出修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金融監管機構議會自成立以來,有否就上述”密切注意將規管負擔減至最低”進行討論和作出相應的決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據悉英國自2013年4月起實施”雙峰”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機構議會有否探討其可供香港借鑒之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答覆: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為了提高對金融機構的規管及監督的效率和效能、促進金融市場的推廣和發展,以及協助維持金融市場穩定,政府成立了金融監管機構議會(“議會”)。議會由財政司司長主持,監管機構成員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

議會的職權範圍包括加強各成員之間的合作和協調、就金融體系的規管和監督以及重要發展交流資訊和意見,以及盡量減少在金融機構的規管及監督上出現工作重疊或真空的情況,密切注意將規管負擔減至最低。議會成員一直因應金融市場的最新發展,就規管及監督的合作協調上進行密切交流,以務求在保障金融市場穩定之餘,盡量減少金融機構的合規成本,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此外,各監管機構就共同關注的監管事宜進行溝通及簽署諒解備忘錄,並不時檢討及更新。這些備忘錄補充說明各監管機構的職能及分工;列載有關相互協助、資料交換及舉行雙邊會議的綱領;以及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合作安排。各監管機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清單見附件。

金融監管架構或模式沒有既定的國際標準。香港現時採用「以機構類型為本」的監管模式,即監管機構因應其監管對象及相關行業的實際情況採取審慎監管措施,監管機構既可專注其專責範疇的發展和風險,有效配合市場需要,並可以互補知識和經驗。監管機構之間恆常交流意見並採取聯合行動(例如發布聯合指引及共同主題審查),以及在合規和執法方面進行合作。

通過議會等平台,各監管機構會就跨機構及跨界別的事宜進行協調和分工,亦透過諒解備忘錄協作,以及就不斷發展的規管環境探討新的合作範疇,從而顧及不同金融行業的規管和發展,共同維持金融市場穩定。

政府及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留意國際金融市場及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檢視改善空間。政府對提高監管效能、促進市場發展及協助維持市場穩定的建議持開放態度。任何金融監管制度改革須考慮香港獨特的環境和市場需要,經過全盤考慮,審慎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