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法案二讀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主席,尊重個人私隱,驟眼看似沒有太高難度,但隨着信息的自由流動,實際上,香港以至全球社會均同樣面對”起底”這個問題。

在2019年”黑暴”期間,香港惡意”起底”的情況更趨嚴重,成為攻擊他人的利器。不少公職人員首當其衝,警隊、懲教署等紀律部隊人員處於風暴的中心;我們立法會議員、老師,甚至是商界的負責人同樣不能幸免;一旦捲入這股風暴中,當事人及他們的家人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人身安全一度也受到威脅。今天政府提出《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是希望透過立法的方式保護市民的私隱,糾正”起底”歪風,我絕對支持本條例草案。

正如我剛才提到,警隊及其家屬處於”起底”的風浪尖,在最惡劣的時間,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曾為制止他人非法及故意進行”起底”而申請臨時禁制令,但仍然有很多人沒有遵守,去年便有4人被裁定藐視法庭。正如麥美娟議員剛才提到,本周一,入境事務處一位前文書女助理在未獲授權下登入政府系統,取得政府官員、法官、警員和家屬等215名公職人員的個人資料,交予即時通訊軟件發放,雖然被判入獄45個月,但她干犯的罪行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而不是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現時《私隱條例》並沒有特別針對”起底”的罪行。在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這兩年期間,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共處理5 800宗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個案,亦主動聯絡網站、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6 380條涉及”起底”的連結。不過,由於《私隱條例》沒有法定權力,只屬勸諭性質,以致最終只有大概七成的”起底”連結在私隱公署的要求下被移除而已。

主席,我開首便提到全球亦面對”起底”這個問題,部分國家其實早已透過立法方式來應對。就以新西蘭為例,他們在2015年通過《有害電子信息法案》,將網絡欺凌列作特定刑事罪行,並由一間獨立非牟利組職Netsafe作為執法的核准機構,賦予法定職能以防止及處理網上騷擾行為。新加坡則於2014年11月制定《防止騷擾法》,但由於在網上公開個人資料的騷擾個案仍然持續上升,於是新加坡再成立防止騷擾仲裁庭,專責處理民事申訴,為市民提供便利而不涉高昂費用的申請補救途徑,並可在24至72小時內批出緊急補救措施,及時保護蒙受嚴重傷害的受害人。

至於香港,特區政府為了更有效遏止”起底”這些行為,建議在《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以及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即”私隱專員”)新的執法權力,私隱專員有權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的內容。《條例草案》同時賦權私隱專員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加強執法力度。

政府建議修訂《私隱條例》,讓私隱公署擁有法定權力要求這些服務供應商執行停止披露的要求,以盡早將涉及侵犯個人資料的”起底”內容移除,目的也是為避免進—步散播該等個人資料,減少對受害人的傷害。雖然新法例的要求是希望透過一條龍方式,以達致迅速處理事件的效果,但現時的做法是,涉及恐嚇或煽惑並對受害者構成心理傷害的”起底”行為,則視為刑事罪行,通常案件會轉介警方調查跟進。而《條例草案》建議直接賦權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收集證據及提出檢控,無須把個案轉介警方進行調查,希望可以加快執法行動。但是,我留意到,政府只打算通過內部的資源調配來應付私隱公署面對的新挑戰,這一點或會影響未來執法的成效。雖然私隱公署會考慮聘用退休執法人員、資深刑事法律師負責調查及檢控工作,甚至未來亦計劃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但反”起底”的工作實際上必須與時間競賽,希望政府能確保相關人手編制一定要到位。同時,警方與私隱公署的角色及分工,日後必須要理順。我亦期望政府能定期檢視在執行上是否順暢,以及能否掌握最新的相關網絡知識。

此外,我亦留意到政府已回應議員的憂慮,避免因舉證的門檻較高而未能夠入罪,最後決定在《條例草案》引入兩級制的”起底”罪行。第一級罪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最高可以被監禁兩年。至於第二級罪行則確立,如果對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可證明的傷害,最高可被處罰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然而,不論罰則屬重或輕,徹底解決”起底”行為需要透過公眾教育才能根治。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在尊重他人權利如私隱權的前提下,表達自由可受某些限制。我希望教育界能夠教導學生,讓他們從小已認識到自由並不代表毫無底線,可以任意妄為;明白”起底”是錯誤並犯法的行為。

主席,我想引述負責審理入境事務處前文書助理泄露公職人員資料一案的法官在判刑時的判詞指出:”發布的資料足迹遍及全球無疆界,不會一時三刻消失,會猶如核輻射般長存網絡虛擬世界之中”。因此,我期望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起底”這種相當於核輻射的不當行為能夠徹底消失。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