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法案 二讀 -《201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201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首先,我要說明一下,我是《2018 年專業會計 師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 “)的委員,曾參與法案委員會全部 4 次會議及當中的公聽會。

在法案委員會上,我曾表態支持《2018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原先擬達到的目的。《條例草案》原意是為了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專業會計師或審計師,誘使市民光顧其服務,從而作出詐騙行為。我相信很多市民都曾在電視上看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製作的政府宣傳片,提醒市民小心不法分子冒充銀行職員、會計師和財務顧問等進行詐騙。

騙徒主要是利用市民對上述數種職業從業員的信任,但現實情況亦反映這類騙案已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政府有需要不斷忠告市民, 以防罪案繼續惡化。所以,我認同《條例草案》的原意和目的。在財 經事務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討論《條例草案》時,我亦曾表達這個觀點。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絕不希望《條例草案》生效後,會出現殺錯良民的情況,例如以提供簿記及簡單帳務處理服務為主的小型公司,以及其他確實提供會計服務的相關人士,在對外宣傳時會否受到影響?有見及此,我在法案委員會上全力支持舉行公聽會,藉此直接聽取不同持份者的意見,以確保草擬的條文生效後,不會影響該等公司和人士未來的謀生空間。

主席,在公聽會上,與會者曾熱烈討論禁止使用”專業會計”這個稱謂是否合理的問題,其後更衍生出一連串學術討論。”專業”這個用詞如何定性?在這個情況下,難以界定”專業”是形容詞還是名詞。再 者,不同人士可能會有不同理解。《條例草案》生效後,會否產生無法預見的結果?涂謹申議員作為法案委員會其中一位委員,其意見具有一定代表性。他擔心,《條例草案》變相將”專業會計”這個稱謂專利化,並認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提供的個案,暫時不足以證明目前的情況已達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其後,提出《條例草案》的梁繼昌議員曾向法案委員會致函,解釋不作修訂的一些理據。他表示,一般公眾難以明白會計服務提供者或公司具有的專業資格和所受到的規管,尤其是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 莫乃光議員所指的外地投資者。

主席,就有關爭辯,我曾分別徵詢其他議員、我認識的會計界朋友和其他行業專業人士的意見,對於禁止使用”專業會計”的稱謂,支持和反對的意見都有,尤其由於很多行業均沒有同樣做法的先例。支 持《條例草案》的意見認為,為防不法分子魚目混珠,修訂的確有助提供更好的執法基礎。儘管提供簿記或會計服務的公司或個人,將來在採用”專業會計”的稱謂上或會受若干限制,但仍可使用其他達到相同目標的稱謂描述其工作及所提供服務的專業性,例如 “資深會計”、”會計專家”和”專業簿記”等。

另一方面,反對意見指出,法案委員會討論中曾提過一個建議,即專業會計師應在營業地點當眼處或名片上展示執業證明,讓市民或騙徒的目標更易於分辨真偽。市民如對個別人士的身份有任何疑問, 可以向公會查詢。其實,莫乃光議員剛才也提及,公眾人士可以上公會網站查核,但我認為,應為市民提供更簡單快捷的方法。如能快速解決冒充的問題,便無須處理多項修例衍生的問題。

雖然上述建議當時並無引起甚麼爭議,但公會其後表示需進行詳細研究。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至今已有一段頗長時間,公會的檢討情況為何,我不得而知,但我希望公會可以盡快完成研究,並提出必要 的決策。無論今天《條例草案》的表決結果為何,公會亦應提供多一個核實專業會計師身份的途徑,以協助市民確認會計師的身份。

主席,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曾要求公會明確表明,不會隨意使用《條例草案》賦予的權力,向警方舉報並無誤導意圖而使用了不當稱謂的會計同業,這項建議獲得公會的正面確認。關於《條例草案》的具體用詞,我當時曾促請提出《條例草案》的梁繼昌議員,考慮和檢視現行《條例草案》的字眼,釐清只有在具誤導意圖使用不當稱謂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罪行。現時《條例草案》採用了正面邏輯描述,我建議改用反向邏輯描述,一方面可令公眾釋疑,另一方面亦可令其他地區註冊的會計師免受影響,此舉亦符合會計界人士真正的立法目的。

經檢視後,梁繼昌議員認為《條例草案》的字眼已夠清晰。《條例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如日後執法上出現爭議,我認為有必要即時進行優化,以更清楚表達其立法原意。

主席,我個人最擔心會出現的一個情況,就是即使《條例草案》 獲得通過,亦未必能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冒充專業會計師意圖誤導市民的罪犯,既然已立心犯法,即使因為違反《條例草案》而干犯多一項罪行,根本已非他們的關注點。要避免不法分子繼續冒充會計師、審計師,甚至是銀行職員和財務顧問等市民較具信心的身份進行詐騙,《條例草案》只能處理小部分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政府相關部門努力加強執法,並透過加強對市民宣傳、教育等手段,才能針對性打擊和杜絕這類詐騙行為,從而保障市民。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