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議案: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

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

陳振英議員:

主席,今天鄭松泰議員提出議案,指警員觸犯刑事罪行,或會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故此要求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供公眾查閱。據了解,現時香港警務處有保留觸犯法例而被逮捕或被定罪人士的資料,不過是以機密形式備存,用作日後偵查罪案,從來不會公開該等名單。事實上,不論任何國籍及職業的人士,也有機會因觸犯法律而被定罪,但今天議案建議設立的操守資料庫,卻把範疇單單局限於警員,而且要把他們的過失和被投訴的資料公開。其實,香港現時已有不同性質的資料庫,供僱主或信貸人考慮關於聘任或貸款事宜,資料庫的目的清晰明確。相反,今天議案建議設立的警員操守資料庫,可查閱的人士為市民大眾,取得有關資料的用途也不清晰,故此我不會支持這項議案。就以金融業的信貸資料庫為例,該資料庫是讓貸款人考慮借款人的財政狀況而決定是否貸款。信貸資料庫的運作形式,是金融機構必須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才可向信貸資料庫提供者索取借款人的欠債資料及信貸紀錄。信貸資料亦不是供全港市民隨意查閱,只有與借款人有借貸業務關係或準備提供信貸服務的信貸提供者,才有權查閱借款人的資料。查閱資料的用途亦只限於信貸評估及追收欠款。主席,有人或會認為貸款只是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的商業行為,因此無須對外公開。那麼,讓我們以社會甚為關注、為保護兒童而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例,再加以說明。該機制是讓準僱主查核有意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士過往的性罪行紀錄,作為準僱主是否聘用僱員的重要參考。從 2011 年 12 月開始,應徵與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士可以向警方申請,容許僱主查閱有關其性罪行定罪紀錄。不過準僱主首先必須先得到有關準僱員同意,才可提出該申請。同時,準僱員應徵的職位必須是經常或定期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教師、社工、醫護人員、圖書館管理員、校巴司機等。近年,該機制適用範圍更擴展至受聘於私營補習中心及開辦興趣班的機構的僱員。簡而言之,這個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資料庫,亦不是全面公開的。上述兩個資料庫的目的清晰明確,操作辦法亦平衡了私隱及信息披露之間的實際需要。相反,這項議案建議設立的警員操守資料庫定位不明。是否日後每當市民向警員求助前,均要先取得該等警員同意,再向這個資料庫索取警員資料查證後,才決定是否向該等警務人員求助或讓他們履行職務呢?實務操作又是否可行? 主席,另一方面,議案的修正案要求警員在值班或休班時不可支持或參加任何政治活動,以免影響警員以專業、公正和無私的精神執法。就這一點,我認為任何具專業操守的人士在執行職務期間,均能秉持他們的專業精神。正如我們相信醫生不會因為與病人的政治立場不同而放棄拯救病人的生命,教師不會因為與學生的政治立場不同而放棄作育英才,我相信以目前警隊的專業質素,警員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影響他們的執法。根據警方的數字,2017 年香港錄得的整體罪案數字為 56 017 宗,較 2016 年減少 4 629 宗,下跌 7.6%,是 1975 年以來的新低。從本港治安幾乎是全球最佳的情況看來,香港警隊的專業操守及其工作成效值得信賴,因此我亦不會支持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