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修訂《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第 448B 章)

獨立調查機構的人手編制及工作範疇

陳振英議員支持應由獨立於民航處的機構進行民航意外調查的大方向。他認為,該類機構有必要把工作集中於防範意外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此,他促請政府當局在擬議總調查主任職位的職責說明中明文述明該等職責。他亦詢問,為何該職位的開設期僅 3 年,而非以常額方式開設該職位,以達至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表示,政府十分重視防範 意外的安全管理工作,故此這方面的工作將會列入獨立調查機構的主要職責範圍。政府當局會考慮如何在總調查主任職位的職責說明中更清晰地表述該等職 責。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亦強調,獨立調查機構將會是一個常設機構,以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為了讓政府有較大靈活性審視獨立調查機構的人手編制是否切合實際運作需要,政府當局最初會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的方式開設為期 3 年的總調查主任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