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空運危險品的法例修訂建議

乘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

鑒於中國承認《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規章所引申的國際權利及義務,而這些權利和義務亦適用於香港,陳振英議員表示支持擬議法例修訂。他指出,當局要向公眾提供有關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標準的明確資料,以免公眾不慎地違反規定,是至為重要。他籲請政府當局,應改善”飛機乘客行李須知 “(可在民航處網站上找到)所載相關資料的清晰度。具體而言,他關注到乘客在其手提行李中獲准攜帶的梳妝用品的最高數量是基於容器體積(無論是完全填滿還是部分填滿),還是梳妝用品在容器內的實際體積。

民航處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部)答稱,為了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噴霧類物品和凝膠的規定,乘客在其手提行李中獲准攜帶的梳妝用品的最高數量,是基於容器的容量,即使容器只是部分填滿。

陳振英議員察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飛機和機場經營人、付運人和貨運代理人必須恪守國際民航組織公布的《技術指令》的最新修訂。他詢問有關符合規定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具爭議性的問題。民航處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部) 回應時表示,到目前為止,新標準已順利實施,沒有出現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