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根據《議事規則》第71(13)條提出修訂《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及《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的議案

副主席動議通過有關修訂《會議程序》並載於議程附錄的議案。

副主席表示,在財委會主席較早前指示下,秘書處檢視《會議程序》可能需要修訂的地方,以期與 《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內的程序一致、使條文更清晰、反映現行做法,並確保財委會及其下兩個小組委員會有秩序、有效率及公平地處理其事務。其後秘書處按主席指示向委員發出文件,就修訂《會議程序》的兩批修訂建議諮詢委員。諮詢結果顯示所有修訂建議均獲絕大多數委員支持。因應諮詢結果,主席決定把兩批修訂建議以議案形式(即副主席動議的議案),一併提交財委會審議。

副主席表示,議案主要的建議包括: (a)訂明程序,讓小組委員會建議及財委會決定,小組委員會已通過的文件是否須再次在財委會討論;(b)就財委會行使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或提供證據的權力訂明程序;(c) 刪除在會議上動議議案就議程項目表達意見的程序;(d)明確訂明主席有權規管會議過程,包括有權就審議議程項目或議案設定時限;及 (e) 因應內務委員會及部分其他委員會的選舉程序修訂,就財委會及小組委員會各自正副主席選舉訂明一套類似的新程序。

副主席續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將於 2021 年 10 月 20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一項決議案,以修訂《議事規則》的若干條文,包括訂明由第七屆立法會開始,全體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均可選擇加入 財委會,而財委會將由不少於 50 名委員組成。現時由他動議的議案,亦包括對《會議程序》作出相關修訂(包括示明加入財委會的程序)。若議案獲通過,對《會議 程序》的各項修訂將於第七屆立法會開始當日起實施,而與財委會成員組合相關的修訂,則只會在相關的《議事規則》修訂獲立法會通過的情況下才會生效。 [ 會後補註:上述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決議案,已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獲得通過。]

副主席強調,議案建議的修訂,一方面是為使《會議程序》與《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所訂的程序一致;亦為防止《會議程序》被濫用;其餘建議只屬技術修訂。他呼籲其他委員支持議案。

所有有意發言的委員就議案發言完畢後,主席請副主席為議案答辯。副主席表示,對《會議程序》 作 出修訂,應考慮有關修訂能否確保財委會及其小組委員會有效運作,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對議會的期望等因素。他認為,現時提出的擬議修訂能令財委會及其小組委員會運作更暢順。他再次呼籲委員支持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