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財政司司長簡報香港整體經濟最新狀況

物業市場

陳振英議員從近日的新聞報道察悉,為避免在購買物業時繳付新住宅印花稅,住宅物業業主在購入新住宅物業前,藉向近親轉讓自己的物業擁有權而使自己得以利用新住宅印花稅制度下的現行豁免安排 的個案日增 。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推出行政措施堵塞有關漏洞,例如訂明只有在一段指定時間內 在香港並不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買家,才符合資格獲豁免繳付新住宅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表示政府有留意委員提述的新聞報道,並表示住宅物業買家繳付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的百分比仍然偏低。

勞工市場

陳振英議員提及在 2019 年 5 月 29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獲得通過的”全方位支援 60 歲至 64 歲長者”議 案,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將 2 元公共交通乘車優惠延伸至 60 歲至 64 歲長者,作為支持他們重新就業的措施。

財政司司長表示,只向有工作的 60 歲至 64 歲長者(“年輕長者”)而不向沒有工作的長者提供2 元公共交通乘車優惠會有實際困難。不過,政府當局或會考慮推出其他措施鼓勵年輕長者重新就業。

 

加強對稅務政策組的支援

討論

陳振英議員對於政府當局在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成立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的建議表示支持。

鑒於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一職可由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出任,也可從公務員隊伍以外公開招聘合約人員擔任, 陳振英議員詢問該職位的資歷要求為何。他亦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的 3 個職位空缺將於何時填補,以及與現時的稅務政策組相比,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的員工開支總額為何。主席認為,由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出任財政預算案及務政策組主任一職是可取的做法,因為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會較為熟悉政府的運作。

常任秘書長(庫務)表示,考慮到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的職務和職責,以及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的工作,該職位初時很可能會由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出任。不過,為了提供彈性,確保該組由具備所需知識和相關工作經驗 (視情況需要而定)的合適人員領導,該職位也可由公開招聘的合約人員擔任。政府當局會因應該組的職能和職責,在公開招聘時訂明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一職的相關資歷及經驗要求。至於該組的成立時間方面,常任秘書長(庫務)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是由 2019 年 7 月 1 日或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當日起(以較後的日期為準)開設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一職,其後才開設高級評稅主任和高級私人秘書這兩個職位。目前懸空的高級政務主任職位將會從內部調派人員出任。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一職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附帶福利開支)為 4,177,000 元,而兩個新的非首長級職位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附帶福利開支)則為 3,184,000 元。整個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 (包括將會由稅務政策組轉移的 3個現有職位)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約為 1,200 萬元。

 

促進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立法建議

為保險業提供利得稅寬減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申報,他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顧問,該公司從事的業務範圍包括保險業務。他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並詢問為何擬議的利得稅寬減涵蓋特定的保險經紀公司業務,以及擬議的稅務寬減不包括電腦投影片第 8 頁所列 5 類本地性質的業務的原因。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2解釋,保險經紀公司以專業顧問身份為客戶在巿場上尋找最合適的保險方案,並建議客戶選擇在哪處投保風險。擬議的稅務寬減可降低經紀公司的營運成本,因而有助提升香港作為投保風險所在地的吸引力。關於利得稅寬減的建議,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董事(一般業務) (“保監局執行董事 “)表示,其目的是協助香港發展為國際保險樞紐,以及吸引新的海外保險業務來港。鑒於該 5 類業務屬本地性質並佔業界的一般保險業務約 75%,該 5 類業務並非這項建議的受惠對象,故不包括在擬議的利得稅寬減範圍內。

擴大在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可承保 風險範圍

陳振英議員察悉,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香港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亦能承保/再承保非同系的法人團體 (即並非該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所屬公司集團內的實體)的風險,他詢問當局會否就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承保的這些風險施加上限。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2 確認,當局會為香港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就非同系法人團體所能承保/再承保的風險水平設定上限。該非同系法人團體必須以書面合約形式,賦予該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全部風險管理權責。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 會就此事向保險業發出指引,訂明有關上限等事宜。

 

對保險集團實施集團監管的法例框架

討論

陳振英議員察悉,只有包括歐洲國家、百慕達及新加坡在內的司法管轄區設有集團監管制度;他關注到,若香港的集團監管框架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框架嚴格,保險集團或會將其控權公司遷至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其他司法管轄區。關於規定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就其行政總裁、董事、管控要員或股東控權人尋求保監局認可的建議,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保監局確定相關人士是否適當人選的程序及估計所需的時間,尤其是保監局會否跟隨香港金融管理局在評估銀行的主管人員是否適當人選時的做法。此外,鑒於國際保險監督聯會尚未就國際活躍保險集團所須符合的資本要求作最終定案,他詢問保監局會如何釐定對指定保險集團的資本要求。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2和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董事(長期業務)(“保監局執行董事”)解釋,有關建議旨在使保監局可對保險集團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控權公司行使直接監管權力,從而秉持保險監管機構所須符合的國際標準,並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應注意的是,集團監管者是由相關保險集團的監管聯席會選出,有關建議不會對香港保險業的競爭力構成不利影響。

在評估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行政總裁、董事、管控要員或股東控權人的委任申請方面,保監局執行董事表示,保監局在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所考慮的因素,與適用於保監局按”個體”層面監管的獲授權保險人的考慮因素大致相若。至於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資本要求,保監局執行董事表示,保監局會留意相關國際標準的最新發展,並會繼續與業界緊密合作,議訂有關細節。 她補充,當局會提供過渡期,以減輕對指定保險集團造成的財務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