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2021-2022 財政年度預算

人手規劃

陳振英議員察悉,積金局將維持預算職位總數於 2020-2021 年度的水平(即 610 個),並已開設 22 個項目職位以落實各個項目。他詢問局方開設該 22 個項目職位是否為了推行”積金易”平台項目,而為 緩和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對業界帶來的影響而開設的 49 個臨時職位是否包括該等項目職位。陳議員察悉,由於開發若干系統應用程式項目(特別是支援遙距連接辦公室系統及視像會議的系統應用程式)的開支增加,以致 2021-2022 年度預算資本開支增加 60.4%;他詢問,當有關的項目完成後,該 610 個職位總數長遠而言可否削減。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副主席及行政總監(“積金局副主席及行政總監”)表示,該 610 個預算職位總數中約一半人手負責執法工作,包括為僱員追討拖欠的強積金供款。該 22 個項目職位則是為推行不同提升計劃(例如與監督強積金受託人有關的提升計劃)而設的項目人手,這些職位與開發 “積金易”平台無關。另外,因應政府在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的創造就業措施,積金局開設了 49 個有時限職位。她補充,積金局會繼續嚴格控制成本,優化現有人力資源的運用,檢討組織架構,重整運作程序,以應付未來的新挑戰及 “積金易”平台即將帶來的影響。因應”積金易”平台的推行及積金局系統和服務的數碼轉型(例如利用聊天機械人提供線上查詢支援),積金局長遠而言將會有空間逐步削減預算職位總數。

保險業監管局 2021-2022 財政年度預算

人手規劃

陳振英議員歡迎保監局凍結 2021-2022 年度人手編制及員工薪酬的建議。 陳議員察悉 2021-2022 年度預算的僱員成本增加 3,800 萬元,主要是由於最近加入或保監局擬招聘的僱員所涉的全年費用所致;他詢問保監局 2021-2022 年度的人手情況如何。

保監局主席表示,由於保監局須與其他僱主爭奪人才而且競爭激烈,局方未能填補所有職位空缺,現有員工的工作量因而更繁重。為解決這個問題,保監局曾在專上學院進行招聘工作,以及鼓勵各院校設計保險課程,藉以培育年青人才。

開支

鑒於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正持續,陳振英議員詢問保監局為何建議增加 2021-2022 年度其他營運開支近120%,以應付公幹行程等項目。他亦詢問保監局有否計劃在較後的階段委聘投資經理,以定期存款以外的方式調配儲備。

關於公幹行程,保監局主席表示,由於保監局須在不同地區及環球論壇上擔當代表的角色,待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出現緩和跡象時,公務行程在所難免。保險業監管局行政總監(“保監局行政總監”)亦表示,同一道理,待疫情緩和時,保監局人員亦會到內地有關當局公幹。

財務匯報局 2021-2022 財政年度預算

財務匯報局的預算

陳振英議員察悉, 財匯局計算 2021-2022 年度預算徵費收入時基於數項假設,其中之一是證券市場的平均成交額為每日1,230 億元。鑒於股市活動最近數月相當蓬勃,他認為上述假設未免過於保守。他亦詢問財匯局有否就”調查成本收回”項目可能帶來的任何收入制訂預算,以及 2021-2022 年度的建議預算中非執行董事的酬金何故減少。

財匯局主席回應時表示,在制訂 2021-2022 年度的建議預算時,財匯局曾從計算徵費的角度檢視香港股市以往的交易表現,預測徵費收入時所採取的假設已充分反映當時的市況。雖然相關檢視工作完成後,本港股市表現向好,但財匯局作為法定團體,必須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處理預算。關於”調查成本收回”這個收入項目,財匯局主席指出,財匯局把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即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新規管制度生效當天)之前完成的公眾利益實體項目中的審計失當行為個案,轉交予香港會計師公會以考慮採取所需的紀律處分行動。任何香港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裁決須向財匯局繳付的調查費用及開支均存在變數,而財匯局只會在該紀律委員會作出此等裁決時才會確認有關的款項。由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財匯局接手處理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調查和紀律處分工作。財匯局無權就其所作的紀律處分決定命令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向財匯局繳付調查費用及開支,而任何金錢制裁所得的收益將撥歸政府一般收入。至於非執行董事酬金,財匯局主席解釋,財匯局 2021-2022 年度的建議預算和 2019-2021 年度的核准預算採用不同的匯報期(即分別為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以及 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3 月),兩份預算中非執行董事年度酬金的款額均屬相同。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下適用於銀行的暫停金融合約終止權的規則

陳振英議員察悉金管局曾就擬議《規則》進行諮詢,他詢問當局就該立法建議作出定案時有否考慮回應者的意見,以及當中有否未獲政府當局接納的技術性意見。他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受涵蓋合約佔香港認可機構訂立的金融合約總數的百分比。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表示,金管局在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就《規則》的政策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收到 14 份意見書,就建議的某些技術事項提出意見或要求澄清。此外,金管局於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就《規則》草擬本諮詢業界。回應者就《規則》草擬本提出技術性的意見,並指出需要金融管理專員進一步指引的範疇。金融管理專員經考慮有關意見後,已對立法建議作出適當調整。舉例而言,當局已把受涵蓋實體遵守《規則》的起始期間由最少 18 個月延長至 24 個月、把”其他境外銀行”剔除於受 24 個月起始期間涵蓋的對手方類別,以及擴大”獲豁除對手方”的定義至涵蓋中央銀行和政府。此外,政府當局正就《規則》草擬本作出調整,以納入回應者的建議,將短期銀行同業借貸豁除於《規則》中的”金融合約”定義。至於要求澄清 (例如”重大修訂”的涵義) 等的若干意見,金管局認為較合適的做法是在日後發出《實務守則》篇章,進一步提供實施詳情。香港金融管理局高級經理 (處置機制辦公室 )(政策 )1(“金管局高級經理”)補充,局方與業界交流時收到的回應顯示,香港認可機構訂立的大部分金融合約均受非香港法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