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議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動議:

主席,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議案內容已載列於議程內。在2017年1月6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2016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及《2016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修訂)公告》。為了讓小組委員會有足夠時間向內務委員會報告其審議結果,我謹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動議將該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2017年3月1日。
主席,我謹請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陳振英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議決就2017年1月1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  《2016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95號法律公告);及
(b)  《2016 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修訂)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9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
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3月1日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