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詢問:

(a) 特別組織在2008 年對香港進行第三輪相互評核,香港當時已被評為”不合規”,政府當局為何在多年後才落實特別組織有關建立申報及披露制度的建議;

(b) 根據條例草案的申報或披露規定而收集所得的個人詳情及資料將如何處理;

(c) 為何郵件並不受擬議的申報及披露制度所規管;及

(d) 對不遵從條例草案申報或披露規定者施加的罰則,是否與特別組織的其他成員司法管轄區相若。

政府當局表示:

(a) 特別組織制訂了40 項建議,就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訂立國際標準。當中第32 項建議要求成員司法管轄區透過立法建立申報及/或披露制度(“R32 制度”),以偵測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政府當局擬備條例草案時,參考了特別組織其他成員司法管轄區的慣例,亦收集了持份者的意見和進行公眾諮詢;

(b) 為 有效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特別組織要求各成員司法管轄區建立的R32 制度,可容許國際間進行合作及互助;

(c) 特別組織的成員就是否及如何規管郵遞現金類物品有不同做法。特別組織亦備悉各成員司法管轄區的處理方式差異甚大,世界各地並未有一套經驗證的最佳模式。此外,以郵件運送不法現款的風險未有清晰結論,有待進一步探討和研究,以了解所涉問題及因素。因應進出香港的郵件數量龐大、世界各地採用的規管模式各有不同,以及任何管制形式對香港郵政系統的運作的實際影響,政府當局不建議條例草案涵蓋對郵件的規管,並會密切留意相關國際發展;及

(d) 因應特別組織要求,對於不遵從申報或披露規定的人士,應施以適當的制裁。然而,特別組織未有指明應施以何種程度的制裁,而海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亦沒有全球統一的做法。特別組織各成員司法管轄區對違返申報或披露規定的人士施加的罰則由行政處分,至最高罰款100 萬美元及監禁10 年不等。

陳議員詢問,香港海關依據哪些準則,於指明管制站抽查旅客。

政府當局表示,香港海關採用風險為本的方式抽查旅客。

陳振英議員關注到,”旅客”一詞是否適當,以及該詞會否導致香港居民產生混淆,以致他們或不知悉有關的申報及披露規定亦適用於他們。

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第4 條所提述的”旅客”包括香港居民,因此香港居民亦會受申報及披露規定所規範。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考慮陳議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