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4 05 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提問 (審核 2017-18年度財政開支預算)

審核 2017-18年度財政開支預算 (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

陳振英議員表示認同廉政公署擬增聘人手,處理日趨複雜的上市公司貪污案件的方向。他指出,現時在港上市的公司多為內地或其他國家註冊的公司,並詢問廉政公署是否設有機制,與內地或其他地方的執法機構互換調查資料,及要求對方協助調查。他擔憂有關工作所衍生的額外恆常開支,可能會受政府當局為減省開支而推行的”0-1-1″計劃的影響。廉政專員表示,廉政公署向來有設立與海外執法機構協作調查的機制,現時每年的恆常開支足以應付有關支出。

陳振英議員察悉,來年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增加逾一倍,主要是為提供廉政專員五年合約期的約滿酬金。他詢問有關開支並非每年攤分,而需在約滿年度一次過支帳的原因。廉政公署助理處長(行政)回應指,廉政專員五年合約期的約滿酬金需在廉政專員完成五年合約後才會發放(即假如廉政專員在未完成合約前離任,一般將不會獲得該筆款項) ,因此政府當局不會在約滿年度以前的財政年度把該筆支出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