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言及質詢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及《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的附屬法例,以落實《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最新規定

內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及《2017年〈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EC(2017-18)3 建議把4 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重訂為4 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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