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發言

IV. 公務員評核制度優化措施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剛才吳英鵬議員已代表我們“G19”述說關於“跳point”的意見。過去兩三年,我們“G19”同事根據社會的聲音,覺得公務員不應絕大部分可以自動“跳point”,查看資料,由2021年到2025年,只有94人不能自動“跳point”,代表評核機制一定要優化。

局長在開首時已作介紹,現在可能普遍存在一些不太正常的評級結果,私人機構也考慮到此事,很早已作出規定,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即所謂forced ranking,即強制表現排名制,評級處於一頭一尾的員工人數同樣較少,中間則涵蓋大部分員工。局長也說到,這制度較易於人多的政府部門實行,人數在50人以下的,便可能會給予更多彈性。對於人少的部門,我們若不是看下面表現不理想的人員,便要更多控制上面表現較優秀的人員,即第一級、第二級。

局長在開首時已作介紹,現在可能普遍存在一些不太正常的評級結果,私人機構也考慮到此事,很早已作出規定,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即所謂forced ranking,即強制表現排名制,評級處於一頭一尾的員工人數同樣較少,中間則涵蓋大部分員工。局長也說到,這制度較易於人多的政府部門實行,人數在50人以下的,便可能會給予更多彈性。對於人少的部門,我們若不是看下面表現不理想的人員,便要更多控制上面表現較優秀的人員,即第一級、第二級。

第二方面,關於剛才提及頂薪點的公務員,如何可以推動他們更好地做好工作。我也認同局長所說,部門主管未必會將5%的第四級或以下評級給予最資深、已達頂薪點的同事,但有何誘因令已達頂薪點的同事不跌入第四、第五或第六級?我認為,正如私人機構也有推行,已達頂薪點的同事若表現理想,其實應獲升職,而不是再“跳point”。但是,可能該人員3年前還是懶懶散散,突然近兩年表現特別優秀,於是獲得晉升。所以,應要引入限制,訂明升級前的3年不能有一次評級跌入第四級以下。這樣,所有公務員(包括已達頂薪點的)為了將來有機會升職,也不會希望跌入第四級。所以,我們在優化第一、二級的評核,以及考慮頂薪點的人員,讓員工切忌跌入第四、五級。我認為這個稱為循序漸進版的考核機制便會更完整。這也參考了私人機構,因為我在私人機構工作多年,亦不斷優化評核機制,令每位主管都能有效激勵員工。我希望讓局長參考。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多謝主席。對於陳議員的第一個提議,即第一、第二級可否結合。其實,現時設定第一級佔不多於10%,並設有緩衝,最高可達15%,而我們是不設下限,佔比是可以低於指標。至於第二級,我想陳議員的意思是,我們不應設有上限,不要限制在不多於20%,在第一級佔比較少的情況下,第二級的比例可以多於20%,否則,所有人便要跌入第三級。我明白的,在這方面,多謝陳議員的意見,我們可以考慮有否空間再改進。

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一項指引,如部門有足夠理據,是可以與指引有所不同,如理據是對給予第一級評級十分嚴格,確實無法選出10%人員那麼多,但同事又不太差,——或許我不說差——同事又不是平平無奇,有時也會表現突出,是應該達到第二級,而這部分的同事,人數是較現時指引的比例為多的話,我認為這也是可以接受的理據。

另外,關於頂薪點的同事,我們現時的升級機制是擇優而升,所以,我們考慮同事升級,很多時是參看過去約3年的評核。所以,如果被評為第四級,我相信升級已頗為無望。如果屬很遠期的表現,當然不會計算,而是計算較近期的表現、近數年的表現。但是,在頂薪點的同事,更有一批是已在其職系中達到最高級,已經無級可升,而在這最高級當中,也已達到頂薪點。剛才,我回答另一位議員時也說到,我很相信這些同事有經驗,在其職級或職系中,都是其他同事可向其尋求指引的同事,他會珍惜自己的聲望,我很相信這些同事沒甚麼誘因會不工作。不過,如真有這個情況,例如連續數年都處於第四級而沒有進步,我們也會考慮⎯⎯現在亦正考慮⎯⎯有甚麼額外的事情可以進行,令這些同事有上進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