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打擊非法捕魚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文件提到進行了410次跨部門和兩地聯合執法,剛才亦提到成功進行59宗檢控,但非法捕魚的類別很多,包括無證捕魚、休漁期違規作業,又或是以拖網、蛇籠捕魚。我想問現時的檢控主要以哪類違法行為為主?因為如果知道哪類佔比較多,就可針對性地防止有關行為。此外,該等船隻屬於哪類船隻?因為中大型商用船大多設有自動識別系統,即安裝了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但小型舢舨若在晚間出沒,則難以查找。我想問問,在剛才提到的執法個案中,拘捕的主要是小型舢舨還是中大型漁船?我想了解一下。
第二個問題,現時對於屢次非法捕魚的船主,多以判處罰款或充公漁具了事,未有長期追蹤他們的行為或加重刑罰。我想問局方,這方面會否考慮加重對重犯者的刑罰?
最後一點,關於兩地交換情報,我注意到如有船隻前來香港非法捕魚,而我們無法截獲,便會通報內地單位。相反,有沒有內地單位會向我們通報香港漁船到該處非法捕魚?因為這代表兩地執法部門能真正有效溝通執法信息,從而令我們更有信心將來可以共同杜絕這類非法捕魚活動。謝謝。
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就類別方面,我稍作補充,稍後請漁護署就實質運作方面作出回應。由2025年至2026年6月,漁護署成功對16宗非法捕魚相關個案作出檢控,當中有2宗涉及非法拖網捕魚;1宗涉及違反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規定而從事蛇籠捕魚活動;1宗涉及使用超逾對其指明的引擎功率的已登記船隻捕魚;11宗涉及使用非登記船隻捕魚,以及1宗涉及沒有遵從署方人員發出的指令,將船隻停下接受檢查。或者我請漁護署就執法情況再作補充。
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漁業及海洋護理):多謝主席。剛才副局長提到,船型主要分為兩大類,即現時以拖網或蛇籠為主。至於重犯方面,我們設有資料庫對此類船隻進行特別追蹤,以作預防和精準執法。此外,我們與內地的資料交流是雙向的。如果發現有船隻在香港犯法,但未能截獲,我們會通報內地。同樣,如果內地發現特別是兩地漁船涉嫌在內地水域從事不法活動,亦會向香港提交資料,共同進行情報交換。
陳振英議員:主席,我想朱博士補充,拘捕個案涉及中大型船隻還是小型船隻?讓我們加以杜絕和執法。
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漁業及海洋護理):如屬蛇籠,一般是10至10多米的中型船隻;如屬拖網,則可能長達二三十米,甚至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