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三題:規管新興支付平台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據報近年市面出現一批新興聚合支付平台,以低廉手續費及「先買後付」等優惠方式招攬小商戶合作。然而,部分平台陸續出現拖欠款項、虛假入數等問題,導致商戶損失嚴重。據悉部分支付平台僅以金融科技公司登記註冊,並未獲取任何金融類別牌照,亦無公開合作機構或運作狀況,其營運因而未受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涉及新型支付平台的投訴,以及涉案總金額為何;
(二) 當局會否將該類新型支付平台納入《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等相關條例規管,為該類平台增設強制登記或發牌制度,甚或考慮要求上游持牌機構對其合作的支付平台承擔「連帶監管責任」;如會,具體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新興金融工具可能衍生風險,當局有否計劃落實更具前瞻性的動態監管機制(例如透過投訴個案識別監管盲點),以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提高風險預警與防範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答覆:
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一直持續監察金融市場(包括新興支付模式)的最新發展,並在相關的法定監管框架下,按需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以維持金融穩定,並保障客戶與公眾的權益。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海關(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 在二○二四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九月期間,金管局共接獲16宗關於涉嫌無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的投訴。經調查後,當中一宗投訴成立。該投訴人並未報稱有金錢損失。就該宗投訴,金管局正積極與有關公司跟進,並會視乎案件進展採取適當行動。
(二) 及 (三)金管局依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支付條例》)規管儲值支付工具,以維持本地零售支付系統的安全及穩健發展。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除非獲得法定豁免,任何人如未有獲發牌照而在港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經營貨幣兌換及/或跨境匯款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除非獲得法定豁免(包括相關金錢服務為上述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附屬業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故此,相關支付平台的業務如涉及貨幣兌換或跨境匯款,亦受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所監管。
現行的監管制度已對相關持牌機構施加嚴謹而有效的風險管理要求。金管局和海關在審批相關牌照時,會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稱職、誠實及公正經營業務的能力,並確保持牌人在經營時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妥善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發牌規定,全面保障相關支付平台的客戶及管控潛在的洗錢風險。
如發現涉嫌無牌經營或違反《支付條例》的個案,金管局會直接介入處理,亦會視乎個案的性質與其他相關的監管機構協作,並在有需要時把案件轉介至執法部門。海關亦會就違反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的個案,果斷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另外,現時所有提供「先買後付」服務的機構,除銀行受金管局監管外,其他機構提供「先買後付」服務時,如其涉及經營貸款業務,須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申領放債人牌照,相關放債交易會受《放債人條例》及牌照條件所規範。
面對金融科技的快速演變,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會繼續積極防範風險,包括透過加強跨部門的合作及情報交換,致力有效識別、調查並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亦會持續密切監察市場動態、投訴個案及趨勢,以及新興支付模式的發展,在政策和規管方面應對快速變化的電子支付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