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政府實行五天工作周的情況
陳振英議員:謝謝主席。我在商業機構工作時,曾有兩次轉換5天工作周的經驗。第一次是將同事原本6天上班的工作時間攤分到5天,即每天多工作1小時。第二次則是進一步縮短同事的工作時間,例如將星期六的當班時間以加班費形式解決。這兩次轉換都很順利。
因此,我的第一個問題與吳傑莊議員的問題有些相似。我認為這裏提及的第一項原則是“不涉額外人手資源”,但並未提及“不涉額外錢銀資源”。關於星期六上班的同事,現時以把時間攤回的方式處理,但日後能否用支付加班費方式,使用財政資源來解決?當然我們現在面對財赤,大家對這件事會特別敏感,但如果只是少數部門及牽涉的人數不多,而且部門也長期都無法實行5天工作周,當局會否計算相關資源,讓大家研究是否值得推行?因為原則只有上述4項,似乎彈性不足,要解決的話,大家只能減少工作時間。我留意到其他地方有些能採用的方法,當局能否嘗試在公務員體系引入?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局長說有些部門一直到現在都不能實行5天工作周,但我看不到不能解決的原因。關於涉及出入境事務、 康樂文化或環境衞生的部門,或由於他們星期六或星期日都要當班,但正如我剛才所說,只要透過分配人手便能解決。譬如5天工作,不一定是星期一至五,而是可以選擇不同的工作 日。有些人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工作,有些人則在星期一、二、 三工作。在安排方面,是否確實沒有空間來處理?當局曾否與有關部門討論,在不違反4項大原則下,譬如採用不同輪值時間等安排來解決? 究竟能否探討?因為從 2006年至今已經10多年,公務員工會也多次來信,反映此問題已存在多年也不 獲處理。局長如何考慮?謝謝。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非常感謝主席,關於第一個問題,可否用加班費來解決?我提及,我們都要善用公帑。除了要考慮如何提供進一步的家庭友善環境給員工,我們另外也要平衡及善用公帑,這是第一點。第二,關於加班費。為何要加班?就是運用了額外人手,否則不用加班,所以其本身的意思就是使用 了額外人手來工作,所以我們在上述大原則下不會考慮。
不過,在安排上可否做更多?我們已 不斷在安排上做更多。譬如現在上述正試行安排的幾個部門,其4 100名員工亦是以輪更或運用更多科技等實行有關安排才成事。但到目前 為止,我只能談及目前為止,有些位置未能實行。我剛才說的例子,譬如需要較大體力勞動的工種,更改更份會令工時變長,其體力確實難以應付長時間工作不能應付就是不能應付。
有些是必須提供的櫃檯服務,或是市民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有需求的櫃檯服務,如果在不增加人手的情況下,則要根據現有方法進行,尤其是如果把工時攤分到5天,每天延長服務時間,但市民未必會在延長時段或晚上使用這些服務,這樣做並無意義。如果市民不能在星期六使用服務,反而會影響公共服 務。在可行情況下,我們已經採用了這些方法。
不過,因為科技發展很神速,我們也不排除將來如果出現新科技能替代更多人手,又或市民對某些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少時,譬如像郵政的櫃檯服務等,便有空間再做多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