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條例草案》–逐字審議環節
陳振英議員:多謝副主席。沒有,待他介紹第137條後,我想問為何第137條要加入(3)的“本部須據此解釋。”,因為我留意到,好像不是每個部也要加入這條,背後是否有特別原因,一定要強調這點?謝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5:不如先讓我講解第137條,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相關制裁均適用於高級人員,當中包括(b)款所說,該實體是在其高級人員的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觸犯相關的違反事項;或有關違反是在該實體的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或是可歸因 於該實體的高級人員因為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而作出的行為所作出的違反。 請律政司同事解釋關於第(3)款的事宜。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多謝副主席,多謝議員的提問。其實第137條的“本部須據此解釋”的原因是因為,這部主要針對剛才所說的“受規管者”,即第130條的持牌人或持牌人的高級人員,或指定穩定幣實體。我們在第137條指出,如果有一個人是……我們剛才所說……局方剛才所說的協助、教唆、 慫使、促致這些違反事項,這些人嚴格上未必是一個受規管者,但我們這條說到,即使有這個情況,我們也要一併規管。於是,回到第(2)款,即第137條第(2)款說到,這條適用於這些人,猶如他們是那些受規管者,於是回到上一條條文,查看有關用字,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的條文全都是指受規管者,沒有一個字是關於第 137條想說的那些稱為 aiding and abetting的人,所以第(3)款只是在法律上有需要的條文,表示雖然前面條文沒有提到這些人的協助、教唆、慫使,但因為我們根據第137(2)條,都會適用於他們,所以我們閱讀前面那些條文時,要如此理解,將這些條文套入這些協助、教唆、慫使 的人。
副主席:陳振英議員有否跟進?
陳振英議員:我想問為何不在那條條文後面加入,而要獨立分開一條條文這樣寫?這樣會否好像適用於整條條文?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這其實也是可以的做法,但變成是要在每一條加入,因為在每條條文,我們的設計重點是受規管者,如果在每條、每個位都加入很多這些資料,那麼真正受規管者閱讀時,便會讀到很多不相關的資料,這純粹是讀者觀感的考慮。其實陳議員說的做法是可以的,但寫出來就變成前文可能較多累贅,而未必有很多人真正需要閱讀這條條文, 所以我們在第137條集中說明。
副主席:陳振英議員。
陳振英議員:我明白,我相信這是法律草擬專員那邊的想法,不過,如果你問我,作為普通人去閱讀,要容易閱讀,應是放進去,說明到若非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本部的解釋便適用於這些人,我認為會更清晰一點,總比很概括地放在完全獨立的一個點,讀者可能會疑惑,究竟“據此解釋”是想解釋甚麼,但不要緊,我尊重政府當局的最後決定,不過是想提出在起草上的優化建議。謝謝。
陳振英議員:副主席,關於這裏,我看到只訂明了將來運作的小組,由財政司司長按主席的建議委任不少於2人。但對於小組內的組成及人數,這裏並無提及。
我們剛剛完成審議的《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當中也有審裁機制,或稱上訴委員會,那裏很詳細列明,這裏就連特首委任的小組人數也沒有訂明數目,照道理,如審裁處成員不少於2人,加上主席後即不少於3人,行政長官委任的小組便應該不少於4人,因為有選擇才算是委任進去, 但這裏並無提及。但參看《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行政長官委任的上訴委員團至少有15名成員,也有一個數目,例如是7名、10名、12名,還是15名,也是有一個數目。
第二,成員當中,因為考慮到是關於電腦,加入的成員也有一個組成,例如成員之中,至少2名屬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至少2名屬法律專業人士,至少2名並非資訊科技及法律專業人士,即中立,至於這裏,在整個審裁處的成員組成上,似乎太過簡單,也沒有給大家一個概念,究竟從多少人中,最少揀 選多少人。這些人當中,除了主席具有法官背景外,既然穩定幣是如此技術專業的事物,為何對其他人又沒有一些要求? 當局會否考慮參考我們剛剛完成審議的《保護關鍵基礎設施 (電腦系統 )條例草案》的上訴委員會設定?我覺得會比較清 晰,以及令大家信服審裁處的公信力,謝謝。
香港金融管理局高級經理(數字金融)3:多謝副主席,多謝陳議員的建議。我們在草擬第139條時,也有參考第584章的做法,但當然我們會再研究,看看有否需要再參考剛才說到的《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相關上訴委員會的組成設計。我們會回去參考,如有需要,我們會提出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