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發言

IV. 公務員紀律機制優化措施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以往我擔任公職(即委員會委員)時, 經常接觸到公務員的紀律處分報告,我也留意到過往所見的處分時間都是以年計,而非以月計,所以我十分支持這次優化處理機制,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處理被控人員拖延的情況。現時只有在被控人員第三次缺席聆訊且沒有合理理由下,聆訊才可直接進行,日後將會改為首次缺席且沒有合理理由下,聆訊便可繼續進行,但關鍵在於“合理理由”這4個字。我想請問當局,哪些情況才算是合理理由?除了生病外,有沒有其他?以往所 謂有合理理由的個案,其實佔比高不高?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索取法庭文件。由於經常 被指需時過長,嚴重拖延處罰的時間,所以對於被法院定罪的個案,當局可以簡化程序,無須取得整個法庭紀錄,而可根據法庭判刑、定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直接作處罰決定。我想詢問,這方面有沒有具體標準界線 ? 比如刑期超過多少個月 (例如刑期多於 6個月)或罰款超過某個數額,當局便可直接施加懲罰?局方有否為此劃線?

最後,當局的文件指,如果人員被處以革職或迫令退休以外的紀律懲罰,當局可沒收或扣起部分薪酬。我想詢問,革職和退休以外的所謂“紀律懲罰”包括哪些類別 ?可否舉例說明?此外,所謂“扣起部分薪酬”,局方心目中認為一般百分比是多少?謝謝。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多謝主席。首先,關於進行聆訊時如果缺乏合理理由而缺席,何謂“合理”呢?生病當然屬合理理由,例如家人有急病,或者任何想象得到普通人都會接受的情況,均屬合理理由。我們以前遇過的情況是沒有理由、沒有通知,或沒有理由、聯繫不上,即使有現代的通訊工具和手機等也聯繫不上,這些情況便屬沒有合理理由。我相信,如果理由是“我不喜歡來”,這當然並不合理,但其他一般平常人可以接納的理由,我們都會接納。此其一。

第二,關於是否等候法官的判詞,我認為界線並不在於刑罰本身或刑期長短,例如監禁一年就不用等候,監禁一年以上就要等候,情況並未如此。我認為需要考慮的第一點是罪行的嚴重性。如屬貪污罪行,根據我們過往的經驗或案例,通常都要離職,我們也不會讓同事留任,這些情況其實可以立即決 定,無須等候判詞;如屬更加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或嚴重傷人等,情況亦然。但是,我們會把是否等候判詞的決定權留給紀律處分當局。若當局認為,在其所知範圍內,不清楚有關案情,希望知道更多,或從現有資料未能確定是否有從寬處理的理由,當局仍可選擇等候。在這方面,我相信紀律處分當局會非常小心處理,因為一旦處理不當,施加的懲罰與罪行的嚴寬程度不吻合,同事便可能會申請司法覆核,我們以前也有類似經驗。因此,我認為大家無須過分擔心,因為紀律處分當局會寧願小心為上,不會魯莽行事。

第三,除了革職或迫令退休以外,我們還有其他懲罰,包括嚴厲譴責和譴責。很多時候,在正式紀律行動中,嚴厲譴責和譴責都會施加財政上的懲罰,有時會罰款,例如罰一個月薪酬,甚至多於一個月薪酬,或一個月薪酬的一部分或某個百分比。 主席,我再補充一句,譴責和嚴厲譴責對同事的晉升也有影響。若是嚴厲譴責,可在3至5年內不予晉升;若是譴責,則可在2至3年內不予晉升,幅度由紀律處分當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