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項審議 《 2025年銀行業 ( 修訂 ) 條例草案
主席:簡議員提問前,我想談談第68AAD條的題目。剛才也強調“轉傳資料”,英文是“onward disclosure”,但下文無論中文或英文文本也多番提述 “披露”一詞。雖然題目沒有法律約束力,但為甚麼要用“轉傳資料”,而不用“披露資料”?可能是因為沒有了“onward”的意思,但是“onward disclosure”和“轉傳”的含義也不盡相同。不知道律政司方面,何高級律師能否想到更貼切的字眼?好,王律師。
律政司政府律師 :多謝主席的提問。的確如主席所說,我們在草擬時考慮到條文標題始終沒有法律效力,所以草擬時已就英文和中文文體,各自選用最能清楚表達條文所描述情況的用字。 “Onward disclosure”在此情況下是指認可機構接收資料後再傳出去,即是它已經接收了資料,再以中間人的角色進行 onward disclosure。所以我們考慮上述因素後,在標題採用 “轉傳”一詞。
主 席 :我有提問。我看到 subsection (2) 寫明只是 “a JFIU officer”。中文文本因為沒有眾數,所以單數和眾數一樣;但英文文本指明是單數。同樣地, “指定平台營運者”也是用單數,不是用“designated platform operators”。為何一定要用單數?其後的第 68AAJ條提及 “聯合財富情報組人員 ”的題目寫 “Access to information by JFIU officers”。為何這兩個情境要用單數而不用眾數? 何高級律師。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主席,你看得很仔細。首先說一說, 在香港《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下第 7條第 (2)款提及, “凡指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 ”。在第 68AAF條第 (2)款 (a)及 (c)段,英文文本用 “a”的寫法,已包含所有聯合財富情報組人員或所有指定平台營運者,“a”很多時候代替“any”,即“任何”的意思。
至於主席提到為何第 68AAJ條的標題用了眾數,這是香港法例草擬在標題方面的獨特文體風格,英文文本通常會用眾數。如主席檢視其他條文,我們都會用眾數,譬如剛才提過第 68AAC條的條文標題是 “other authorized institutions”,而不是“another authorized institution”。這是我們寫標題的獨特文體風格,英文文本盡可能採用眾數表達。謝謝。
主席:我的另一個問題是,第 68AAJ(2) 條容許一名 JFIU officer把資料轉給另一名 JIFU officer,既然條文容許眾數, subsection (2)就沒有必要,你們可以稍後再回答我。但我引申,既然律政司認為在起草時,單數和眾數通用,第 68AAJ(2)條便完全沒有必要,我不認為需要在法例上特意制定一條條文,以容許機構內部人員互相傳閱。如果金管局陳助理總裁把這些資料轉給 Trevor,是否又要制定一條 條文? 兩者情況相似,既然這是法律起草的特點,我對第 68AAF條沒有其他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