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全世界對無抵押個人貸款的規管都不同,我樂見政府就香港過度借貸的問題進行諮詢,我提出3方面的問題。第一,剛才局長介紹了設立借貸上限的方法,我覺得較為直觀,但局方亦提及還款能力。然而,還款能力與還款期的長短掛鈎,一家放債人可以刻意使借款人符合還款能力的要求,做法很簡單,例如還款期明明是1年,若放債人將還款期改為5年、10年,以此還款期計算還款能力,借款人便可符合要求,但放債人加入一項條件,可隨時要求提前還款,整項協定便不同了,我希望局長亦考慮這個問題。這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關於“信資通”,每當與金管局開會,我都提及譚議員和簡議員所說的問題,當中有實際困難,原因是費用問題。但從文件上所見,現時有Common Module可供使用,但似乎未能鼓勵所有人使用Common Module。現時局方表示將來會規定每名放債人須定期上傳借貸資料,局方可設定較密的 上傳頻次,例如須每月上傳,因為頻次太疏便沒有意思。如放債人只上傳資料而不能提取資料,便會覺得不公平。長遠來說,他們希望自己能夠提取資料而非僅提供資料。這是一個倒逼機制,希望當局考慮。
第三,關於處理放債人的投訴,當局以接獲投訴的數字作參考,這樣很容易造成誤導,因為如個別人士不斷投訴,很容易會令投訴宗數增加,應改為採用獲圓滿解決的投訴的百分比。我擔任許多不同公職,有關機構均以此標準衡量投訴處理工作是否妥善,這亦較投訴數字更為重要。我希望局長在諮詢 後小心處理這3方面事宜,謝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議員的意見很好,我們會回去考慮。 此外,正如剛才所說,我們這次提出的建議涉及全面的調整,不僅包括前端,即放債時如何衡量借款人的能力,以及是否需要設定一些水平和百分比,亦包括出事後如何處理投訴。因此,我們會回去考慮剛才議員提供的意見,亦會整體考慮這兩個月內收到的意見。多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