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8年12月19日所提出的建議 FCR(2018-19)73 

擬議職位的職責及資歷

陳振英議員察悉,EC(2018-19)17號文件附件 7提及,擬議副法律草擬專員III將會”親自草擬最為複雜及/或敏感法例的主要部分的中文及/或英文文本”。 就此,他查詢:

(a) 複雜及敏感法例的定義分別為何;

(b) 與金融、經濟事務相關的法例草擬工作是否由擬議副法律草擬專員III負責;

(c) 日後所有政策委員會、行政會議和立法會(包括其屬下委員會)的會議,是否皆由擬議副法律草擬專員III出席;若是,其資歷是否需高於現有的兩名副法律草擬專員;及

(d) 擬議副法律草擬專員III與現有的副法律草擬專員II的分工為何。

 

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法律草擬專員”)回應指:

(a) 概括而言,全球各地的立法工作都越趨複雜,即使是一些相對簡短的法例,亦可能涉及複雜及/或 敏感的內容。EC(2018-19)17號文件中提及的有關設立”貿易單一窗口”及設立新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的立法工作,都屬於複雜及/或敏感的法例草擬工作;

(b) 擬議副法律草擬專員III會負責上述兩項立法工作;

(c) 擬議副法律草擬專員III需具備 20年或以上的法律草擬經驗(最好具備在香港草擬法律的經驗),並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及

(d) 現時兩名副法律草擬專員會因應各自的工作安排,輪流署理法律草擬專員的工作;增設副法律草擬專員III後,有關工作將由三人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