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條例草案》委員會 發言

《穩定幣條例草案》政策討論

陳振英議員:謝謝主席。法幣穩定幣對於在香港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有很大促進作用,因此我支持《條例草案》。但我有4個簡單問題。

第一,剛才吳傑莊議員問及推廣,我則想提出監管方面的問題。由於法幣穩定幣必定涉及大量跨境支付,而局方也指出,並非境外交易就可以不受規管,那麼如何能夠充分做到與其他地區的監管合作呢?因為各地的監管規則有所差異。不知道局方有甚麼想法?

第二個問題是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段提到,法幣穩定幣可以宣稱錨定單一或多種貨幣。但是,第9段指出,如果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穩定幣在香港境外發行,當局就會進行規管。那麼是否只有在境外發行且錨定港元的穩定幣才會受規管呢?例如,離岸人民幣也是在香港進行很多活動的貨幣, 如果有穩定幣是錨定人民幣,當局會否因此將其列入規管範圍?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第11(c)段指出,持牌人必須在香港設有實體公司。 但我想問,該實體公司是否需要像數碼銀行或數字銀行一樣,向投資者公開公司地址等資料,以便投資者在需要時能夠找到發行商?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託管的。由於法幣穩定幣可能有不良發行商操縱價格、虛假宣傳等問題,為了更好地保障投資者利益,是否應要求交由香港的持牌金融機構進行託管,以確保整體經營更為穩定?我在文件中沒有看到是否指定了一個很窄範圍的託管機構,因此想問一下。謝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 (財經事務 )1: 謝謝主席,謝謝陳議員的提問。我從幾方面回應。關於監管方面,我們一直與不同的國際組織合作,即使沒有穩定幣,我們也在打擊洗錢及於其他方面與國際組織保持合作。因此,我可以在這裏跟大家說,即使引入穩定幣,這種合作也會繼續。

至於受規管穩定幣的涵蓋範圍,正如陳議員剛才所說,《條例草案》目前主要針對海外發行且錨定港元的穩定幣,因為這與我們的金融穩定和貨幣穩定關係密切。但是,《條例草案》中賦予了金融管理專員一定的權力,可以在需要時將其他資產或其他貨幣價值錨定的穩定幣納入受規管穩定幣的定義中,因此,《條例草案》也有一定的彈性。

至於第三個問題,關於實體公司方面,我們的要求是需要將公司地址告知金融管理專員。金融管理局會維持一個記錄冊,這些資訊也會公開,讓市民大眾及有興趣的人士可以更容易找到那些資料。

第四個問題,託管方面,在特首去年的《施政報告》也有提出,我們會在2025年就虛擬資產的託管服務進行公眾諮詢,我們也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期望可以很快對各位講解那方面的進展。

陳振英議員:主席,我跟進兩個問題。

陳振英議員:關於第一個問題,當局說錨定港元的穩定幣一定會受到規管,而其他貨幣則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需要納入規管範圍。然而,目前在香港有很多不同貨幣都是比較活躍的,為何不將這些貨幣一併納入規管範圍,而是要等到將來由金融管理專員自行決定呢?這是第一個問題。

另外,關於託管方面,是否應在《條例草案》生效後盡快 有所決定?否則,投資者便不知道應將資產放在哪裏。所以,這兩件事是刻不容緩要考慮的,為何要拖延呢? 謝謝。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多謝主席,多謝陳振英議員的問題。剛才陳議員問到為何只針對港元,根據《條例草案》的整體設計,有3種情況需要向金管局申領牌照。第一種情況是,如果發行穩定幣的實體在香港,便需要申領牌照;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該實體積極向香港市民推廣,也需要申領牌照;第三種情況是,即使發行實體不在香港,並且不向香港市民積極推廣,但其錨定的貨幣是港元,亦需申領牌照。這是一項比較獨立於前兩者的安排。這是因為在境外發行且錨定港元的穩定幣,對香港的金融穩定有潛在影響。因此,我們先前也有說過,我們希望任何在境外發行且錨定港元的穩定幣,都必須向我們申領牌照。

至於其他貨幣,例如亞洲貨幣、外幣或人民幣,這些並非香港本地貨幣,因此在金融穩定方面,我們暫時未看到對我們有很大的影響。但是,如果將來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有境外發行的穩定幣錨定某種貨幣,可能對本港的金融穩定產生影響, 我們會否可以擴闊這個名單呢?我們會保有一定彈性,屆時 可根據當時的情況決定是否將該貨幣納入第三種情況,要求相關實體向我們申領牌照。

至於託管方面,我想很快地說一下。我們的團隊已經在制訂一些行業指引,所以,當《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我們會透過發布這些指引,提供清晰的要求,讓穩定幣發行人了解法幣儲備資產的託管要求,這會在指引內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