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項審議《穩定幣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謝謝主席。因為適用於認可機構,在認可機構裏,不同業務的經理其實有機會由同一個人擔任,譬如國際業務、零售業務、企業業務,我以前也試過一個人擔任幾個職位。我想問穩定幣經理這個崗位,能不能與其他經理的崗位重疊? 哪些不能重疊?例如銀行也有,前線的和風險經理就不能重疊,因為管理風險的沒理由又負責規管前線業務,在穩定幣方面有沒有想過哪一類的經理可以與這個崗位重疊?甚麼崗位不可以與這個崗位重疊?有沒有明確的界定?謝謝。
香港金融管理局高級經理(數字金融)3:謝謝主席,謝謝陳議員的提問。穩定幣經理當然需要得到金融管理專員的許可才可以委任,他負責的職能可以是經理,即是在附表1所述的職能裏,他可以負責其中一種或多於一種的職能。
陳振英議員:我想澄清一下而已,剛才簡慧敏議員也提到,如果穩定幣經理出缺,當局也知道需要給予時間來填補空缺,因此故意不明確規定一個日期。但在實務上,銀行並非這樣操作。據我所知,銀行有幾項業務必須委任經理,因為經理是負責承擔責任的,所以有企業業務經理、零售業務經理、其他業務經理、風險經理等,但這些職位未必只有一人擔任。以零售業務經理為例,可以委任兩、三人。同理,替任行政總裁有時也會有三、四人,因為若行政總裁出差或者不在香港,便需要 ACE代理,也可能有兩、三人一起出差。同理,剛才局方也說經理可以兼任,即某人可能擔任某業務線的經理,並兼任穩定幣經理,另一人可能負責零售業務,也可以兼任穩定幣經理。這樣一來,即使其中一人離職或出現其他情況,也能確保銀行無需立即提出申請。這就是我對銀行日常實務的理解。
我想問一下,當局說可以兼任,但剛才沒有明確回答哪些職位不能重疊。例如說,風險管理經理和穩定幣經理應該不能兼任,因為一個是管理風險,另一個是管理業務的。又例如, 如果業務方面的所有經理職位都可以兼任,銀行的靈活性就會較大。那麼就某些業務線來說,例如IT與穩定幣經理是否也 能兼任?IT經理僅僅從事資訊科技工作而已。我不知道當局會否在《條例草案》中訂明,或在日後的實務守則中訂明類似的規定。
因為說到穩定幣,剛才謝偉俊議員也問到,為何規管得如此嚴格?我想當局可能是將穩定幣視作類似發鈔,只是並非一張正式的鈔票,而是以另一種形式出現,因此需要嚴格規管。但是,因為後面不屬於銀行那部分出現“僱員”一詞,大家可能會覺得,為何銀行的高級僱員(即經理級以上)須受規管, 至於普通的穩定幣發行人,規管則似乎更為細緻?就此,當局可能需要向公眾澄清一下。謝謝。
香港金融管理局主管(數字金融):謝謝陳議員的提問。關於剛才陳議員提及的細節,正如陳議員所說,我們可能會在監管指引提供多些詳情。不過,我們的理念與陳議員剛才所說是一樣的,首先就是要避免利益衝突,例如風險管理經理不應兼任穩定幣經理。我們會在指引提供更多詳情,謝謝。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我想問一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至少為僱員訂立更清晰的定義?例如將範圍收窄,只包括涉及發行穩定幣業務的僱員。我覺得這樣的話,就不會出現謝偉俊議員所提到的情況,即茶水部的員工也被包括在內。此外,還有其他員工,例如清潔工,這些也是僱員。所以,如果將 “employee”一詞的定義限於與穩定幣業務相關的僱員,我相信大家都會覺得更清晰和舒服 ,覺得條文這樣更合情合理, 謝謝。
香港金融管理局主管(數字金融):謝謝陳議員的提問,這點我們絕對可以回去再考慮,謝謝。
陳振英議員:謝謝主席。有關第108(1)條,我覺得英文沒有問題,但中文寫道 “應付關乎指明穩定幣的風險”,似乎用得不好,我建議改為“應對”而非“應付”(讀音:jing3fu6)有關風險。 而且,你知道中文讀起來可以是“應付”(讀音:jing1fu6),所以 用“應對”可能在中英文的意義上比較合適。謝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多謝主席。我們回去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