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 的最低稅)條例草案》-逐項審議
主席:不好意思,林助理局長,我想就第3.2.8條問一個問題。 第3.2.8條提到如果有成員實體在同一個司法管轄區,並在這司法管轄區獲接納為某稅務綜合集團,則母體可以選擇應用其綜合會計計算每個成員實體的稅基淨收入或虧損。這個選擇是一個5年的選擇。我想問在這5年選擇內,如果成員實體的歸屬有變化,列入這一類的特殊情況,究竟是在當年更新其稅基計算,還是直至5年之後才重新作出調整呢?謝謝。
稅務局國際及稅務發展科助理局長:其實這個就是說,最終母實體可以作出一個選擇,而這個選擇的有效期是5年。在GloBE 規則下的選項基本上都是不能夠改變。
主席:即是說,在其選擇了之後,中間那段時間就不能作出改變。
稅務局國際及稅務發展科助理局長:應該是的。
稅務局國際及稅務發展科助理局長:接下來到第9條,載於標明文本第0282頁。此條文訂明提交補足稅報稅表的交表期限,即有關申報財政年度的最後一日結束後的15個月屆滿當日。但如果是跨國企業集團的交表過渡年度,提交期限會延長至18個月。 接下來到第10條,載於標明文本第0283頁。此條文訂明有關GIR資料報表須以按照GloBE規則制訂的標準樣版提交,以及當中須包括的相關資料。
接下來到第11條,從標明文本第0284頁開始。正如剛才局長所說,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須在指定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交補足稅報稅表及通知。
主席:關於這點,可否稍等?我想問,此條提到局長可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指明在何種情況下容許並接納並未遵守原來規定的補足稅報稅表。局長你可否介紹在何種情況下會接納並非完全依循格式規定的報稅表?謝謝。
稅務局局長:多謝主席。此條文的目的是容許處理很特別的情況。我們在考慮時也想過會出現若干情況。例如,有一個集團,它在香港只有一個成員實體,而它自身又是母實體,按道理它應該在 2025年 即香港開始實施這一套制度時向我們提交報表。
它所需要提交的報表,正如剛才林女士所說,原則上最快在有關財政年度最後一日結束後的15個月或者18個月屆滿才要提交,即在2027年才需要提交。但原來這間公司在2025年因 為某些原因需要清盤。從稅務局的角度而言,它當然需要盡快提交報稅表,以作出評稅。但是稅務局因應整個規則,計劃在2026年1月才會推出我們的系統,以便作出申報。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稅務局也沒辦法,就真的需要提供紙本報表予納稅人。所以此條文旨在容許我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以電子方式要求納稅人填寫並交回資料以及作出評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