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項審議 《 2025年銀行業 (修訂) 條例草案 》
主席: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政策問題,我想問兩條政策問題,其後我們會進入逐項審議。其實我有3條問題,第一,剛才陳助理總裁亦指出,有機會將HKICL列為其中一個平台,我想問金管局在引入一個新平台時,會否有一個特別的機制,例如由銀行公會向一些銀行解釋、宣傳,還是怎樣呢?因為我相信一定是經過一個步驟之後,才會引入一個新平台的,而且我看到《條例草案》指出,除了這個平台,還可以引入其他平台,那麼需要經過甚麼機制之後,才可以引入平台呢?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其實大家剛才都提到美國、英國和新加坡都引入了容許金融機構分享資料的機制,而且也是自願性質的。我想問,局方在起草過程中,香港現時這項法例修訂的條文,是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例條文大致相同呢?我想局方亦回答這個問題。
第三,局方表示已諮詢私隱專員公署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我知道私隱專員公署上次前來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時亦表示,已看過條文,那麼署方的意見是甚麼,可否與我們分享一下?是否署方基本上沒有甚麼特別大意見,所以《條例草案》若按現時的方向修訂,署方一定會百分百同意?我想局方介紹一下這3個方面。陳助理總裁。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謝謝主席的問題。《條例草案》的條文賦權我們可以指定剛才所說包括 ICLNet及FINEST以外的平台,不過我現在不覺得有這個需要指定其他平台。如果是ICLNet的話,我不覺得業界會有關注的。至於FINEST的話,銀行已在使用。如果要引入其他平台 的話,現行《條例草案》是賦權金管局要審視有關平台是否足夠安全,才可以指定那個平台的。我相信在過程中,我們會與警方和銀行業界保持溝通。
關於海外的條例,我們在制定《條例草案》的過程中,一直有參考不同地區的相關條文,特別是新加坡和英國的條文,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因為我們的場景有其特殊性,所以我們有部分條文並不是100%參照他們的條文。或許稍後在逐項審議的過程中,律政司的同事再作補充。
私隱專員公署向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意見,在2024年第一季的諮詢,署方都表達了支持。署方提供的意見主要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與《銀行業條例》之間的互動,包括因為我們將不再向客户取得其同意,那麼在使用個人資料的第三項規則下,我們要加入甚麼條文才可以滿足《私隱條例》的要求呢?這是一個關注點。到我們審閱條文時,我們可以再作詳細解釋。
另外,在條文之下,基於對保密的要求,因為正如剛才所舉的例子,個案差不多已達到要作出可疑交易報告的階段,若已到此階段,那麼data owner便不可以向平台查詢該平台擁有他的甚麼資料。所以,就着個人資料的查詢,《條例草案》賦權相關機構可以拒絕相關的查詢,這方面在條文中有很清楚 的解釋,當中與《私隱條例》有很多互動。到了具體條文的審議時,我們可以再作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