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政府法案:二讀《穩定幣條例草案》發言

議題:《穩定幣條例草案》

代理主席,我首先申報,本人任職於認可機構,有機會參與穩定幣業務。

隨着數字經濟迅速發展與金融科技不斷創新,穩定幣作為新興數字資產,憑藉其與法定貨幣、政府債券、黃金及股票等資產掛鈎及其高效跨境支付的優勢,正廣泛應用於支付與交易等各領域和場景,不僅為參與者帶來便捷,同時大幅降低相關的交易成本和匯率風險。近年,本港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不法活動及風險事件有所上升,確保交易安全及運營安全已成當務之急,穩定幣的發行無疑是一條好出路。

全球穩定幣流通量如今已超過千億美元,彰顯了市場對高效支付工具的迫切需求,本港市場已有各類穩定幣產品流通,卻始終缺乏明確的監管標準。而美國、歐盟、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金融市場,早已推出相關法例與政策,對穩定幣的發行與交易進行規範。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時刻與時並進,應對環球金融形勢的變化。政府於2022年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並根據“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訂定必要規範,以促進虛擬資產活動的可持續發展。除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制度外,建立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制度無疑能進一步加固香港的相關監管框架,並與國際標準接軌。

作為法案委員會委員,在逐條審議過程中,各委員已積極就條例的表述、具體執行細節及潛在影響提出多項建議。我樂見政府廣泛、詳細聆聽大家的意見後,接納大部分建議並對相關條文進行大量修訂。我藉此機會感謝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金管局同事的辛勤付出。

以下是我對《條例草案》的內容及修正案的幾點看法和建議。第一,關於託管安排,鑒於近期曾發生有第三方託管機構涉嫌非法挪用數字資產儲備的事件,在穩定幣發展初期,我認為有必要強制規定由香港持牌金融機構擔任託管角色,以更有效保障投資者權益,避免因發行商選擇不當的託管方而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對於託管機構的資格要求,當局表示正着手制訂行業指引,明確標準。我希望當局能盡快落實相關安排,避免條例生效後出現執行上的不確定性。

第二,有關穩定幣經理職位方面,《條例草案》第66條規定認可機構須設立穩定幣經理一職。本人認為應明確該職位是否可以兼任其他認可機構的業務經理。以銀行業為例,國際業務與零售業務經理通常由同一人兼任,但風險管理與前線業務則必須保持獨立。當局回應指,穩定幣經理需經金融管理專員批准並負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並未對我關注的“兼任”問題作出正面回覆,我希望當局在未來發出指引時,進一步明確崗位兼任的相關規定。同時,《條例草案》中提及“經理空缺時需彈性補充人員”,以銀行實務為例,關鍵職務通常設有多人可同時替任,以保障銀行運作的彈性。對此,理解局方提到的“兼任”是指某一業務線的經理可以同時兼任穩定幣經理,但當局並未明確說明哪些職位不能重疊。建議當局釐清“兼任”的限制範圍,明確哪些業務線可同時兼任穩定幣職務,以及排除潛在衝突角色,以平衡合規要求與機構運營效率。

第三,在穩定幣審裁處的設置方面,《條例草案》僅要求審裁處主席須具備法官背景,對於小組的具體組成、人數及其他成員的專業資格要求均未作具體規定。相比之下,剛審議通過的《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明確上訴委員會機制,並詳細規定其組成方式及成員構成:行政長官委任的上訴委員會成員至少為15人,至少兩名資訊科技專業人士、兩名熟悉法律的專業人士,以及兩名既非資訊科技、也非法律背景的中立人士。反觀穩定幣審裁處的成員組成,目前顯得過於簡略,雖然當局回應這與《銀行業條例》、《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相應條文一致。但鑒於穩定幣涉及高度技術性問題,建議當局參考相關經驗,審慎考慮審裁處成員的組成、數量及專業背景,尤其是熟悉金融和科技專業人士,進一步提升其公信力。

第四,在監管範圍的相稱性方面,鑒於穩定幣性質類似於發鈔,因此需要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然而,現行對銀行的監管主要集中於高級管理層,而穩定幣的監管卻涵蓋所有僱員,監管似乎過嚴,可能不利行業發展。當局回應指出,穩定幣發行人實際管理持有人的法幣資產,若發生破產、財務異常或詐騙,將直接影響整個持牌機構的信譽,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風險管控機制。同時,委員會報告中強調,若局限《條例草案》第64條的適用範圍,反而可能削弱金融管理專員因應潛在風險的裁量空間,但預期實際上需取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的情況並不常見。據此,我建議當局進一步釐清持牌僱員的監管範圍,將監管重點放在與穩定幣業務相關的人員上,使規定既清晰合理,又讓公眾易於理解,從而在嚴格監管與行業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最後,關於優化穩定幣贖回機制,這次就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設立的監管框架,只是初步階段,後續仍需逐步完善配套措施。《條例草案》規定,持牌機構須以面值贖回持有人提出的有效請求,而且不得設置繁瑣條件和收取不合理費用,同時須清晰披露贖回相關程序、時限等,以保障持有人權益。然而,現行制度下,局方將贖回機制的具體執行交由持牌機構自行決定,缺乏統一標準,未來可能衍生標準不一、程序透明度各異等問題。建議當局進一步明確贖回審查標準,為業界提供更清晰的合規指引,促進穩定幣市場的穩健發展。

代理主席,鑒於法幣穩定幣和Web3虛擬資產生態中的重要作用,加上傳統金融體系與虛擬資產市場之間的聯繫越趨緊密,本草案的通過明確了發行主體資格、儲備資產管理及贖回機制,不僅可為市場提供清晰規則,亦有助於提升投資者信心,促進穩定幣市場的健康發展,有望吸引更多國際頂級穩定幣發行人落户香港,對打造本港穩定幣生態環境方面具有深遠意義。

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所有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