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2026年税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主席,政府和業界都高度重視這次修訂,大家可能有疑惑,為甚麼這次修訂要這麼急?議員們又有這麼多人發言,因為經合組織規定了我們在本月底之前要提交報告,關於早前評估認為我們的機制不夠完善,我們就要有一個結果。但同時大家都很關注,千萬不要因為這次修訂影響我們香港長期處於全球首位的營商環境。所以,剛才我聽完這麼多位同事的發言,我不會重複。但我作為委員會的成員,當時我審議這條條例,是緊扣4個原則的。
第一,就是OECD(譯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評估中只是說香港現行的罰則水平及執法機制相對其他税務管轄區是過於寬鬆,但沒有規定最低標準。所以,這次修例應該以符合OECD的最低標準為主,但同時不要加重業界的負擔。現在當局的做法參考了國際同類地區,調整後的罰則力度與加拿大、英國的水平相若,但與我們的主要競爭對手新加坡相比更加溫和。所以,這次的調整原則是合規而不“加碼”,只是回應了基本要求。對這件事,我認為當局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條例草案》規定,為了確保申報的財務機構在解散後,税務局還可以查閱一些舊紀錄,這些紀錄要滿足6年法定備存要求,所以前董事就有責任負起備存要求。這方面在法案委員會上討論得最多,因為OECD也沒有明確指明機構解散後,備存責任的主體屬於誰。當局解釋,新加坡所採用的高級職員,涵蓋面比較廣,容易引起爭議,所以選用了現在香港《公司條例》的前董事,作為解散公司的監管主體責任。但税務局承諾了,因為我們有這麼多不同的討論,後續的研究中會增設一些免責條款,也可能會在下一項條例草案,令除了董事之外,可以委任一些前管理人員承擔相關的責任。但剛才同事也說過,可否再將這些責任交給第三者?我希望當局可以詳細研究。
第三,這項修例應該以便利業界為原則,減少流程重疊及數據的重複提交。現在不少申報機構的合規及申報工作已經相當繁雜,如果再出現多重申報,他們的營運成本只會進一步上升。值得稱讚的是,税務局已經主動優化了現在提交資料的機制,也提供了一個網站,允許無需申報的機構直接登入操作,不用再使用香港郵政核證等機構發出電子證書。我認為這個做法是值得肯定,但我希望將來應該隨着科技升級轉型,切實為業界提供更多便利選擇,減輕大家的合規負擔。
最後一件事,當局在執行初期應該採用一個多溝通、多指導、少處罰的原則。由於將會有額外8000間申報機構需要進行登記,覆核範圍非常廣,涉及的業界主體也非常多,它們的適應是需要一定時間。我期望《條例草案》通過後,税務局要持續與業界保持一些常態化溝通,了解他們在執行上是否存在一些困難。另一方面,也要提供充足的技術支援及諮詢服務,給業界足夠的適應期,減少因為不熟悉這個新規定而出現無心違規及被罰款,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
總括來說,這次修例回應了國際的合規要求,又充分顧及業界營運的實際情況,平衡了合規、便利及發展的需要,所以我支持《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我謹此陳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