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保險業條例》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發言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在這次修訂中,保監局為持有內地及香港基礎建設投資的保險公司提供了資本優惠待遇,而持有港元債券的保險公司亦獲得扣減。鑒於目前政府正全力推進北都建設,我想問當局會否考慮將投資北都,無論是否港元基建債券,均納入額外資本扣減的條件?即在現有兩項扣減條件之外,增設第三項扣減條件,以鼓勵更多公司投資於北都,不論是在股權或債券方面。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我想就披露方面提問。在披露語言方面,關於提供中英文披露聲明及附帶譯文的責任,其實保險公司需要額外投入人力資源及成本,尤其是主要在單一語言市場經營的保險公司。當局會否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其核心受眾選擇主要披露的語言,以減輕其成本壓力?

第三個問題同樣關於披露。部分中小型保險公司,在符合披露要求方面,我留意到當局已有過渡安排,但其資源始終比較少,當局會否為中小型保險公司提供協助,讓他們能盡快符合披露的程序及指引,從而在合規方面盡快符合當局的要求?謝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2:多謝主席。我會回答第一及第三條問題,第二條問題稍後請保監局的同事補充。就北都發展,我們預計到接下來將有大量投資建設,所以我們已在有關附屬法例中留有彈性,即日後就北都的建設,保監局可另行透過刊憲形式,公布就北都的infrastructure享有資本優惠。不過,這方面保監局稍後會因應北都發展的實際情況再作安排。這是對第一個問題的回應。

就中小型保險公司披露合規的情況,我想說明背景。有關公眾披露的要求,其實是在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第三支柱下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過去多年,無論是進行諮詢,還是與業界溝通,他們非常清楚相關要求。雖然我們於2024年實施了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但卻將披露的要求延後,正正是因為我們知道,保險公司要符合相關要求,其實亦需要投入資源,並需要時間準備。因此,我們將第三支柱的落實時間延後至現在才透過附屬法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遵從。過去一兩年,保監局亦有與業界繼續溝通,並透過行政方法,讓不論規模大小的保險公司,都已經開始向保監局呈交相關資料。換言之,他們已在進行相關工作。因此,我們相信保險公司有足夠資源應付這次法例的要求。就議員剛才的第二個問題,關於翻譯方面,我請保監局的同事補充。

保險業監管局政策及法規部副總監:多謝主席,多謝陳議員。最主要而言,在披露方面,鑒於我們這次要求的披露是面向公眾,而香港現時仍以中英文為主,很多時候,一般市民可能傾向閱讀中文版本,但保險公司原先的財務報表可能是英文版本。就這次的要求,我們考慮到陳議員所提及的受眾及合規成本等因素,所以在附屬法例中要求可以用一種主語言,而披露報表需要由控權人簽署,控權人可選擇在受眾較多的語言版本簽署。至於翻譯,則僅屬翻譯版本,目的都是希望公眾人士可以容易明白所披露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