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政府法案:二讀《2024年税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税)條例草案》發言

《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

主席,本人以《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條例草案》旨在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國際稅務改革框架,即BEPS 2.0,向在緊接現行財政年度前的4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至少7億5,000萬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實施15%的全球最低稅及引入香港最低補足稅。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兩次會議,亦曾邀請公眾提交書面意見。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以履行香港應對跨境逃稅問題的國際義務,以及保障香港的徵稅權。

有委員關注,實施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對香港稅收的影響,並詢問政府當局基於甚麼準則,預計實施上述徵稅措施後,可自2027-2028年度起,每年帶來約150億元額外稅收。

政府當局表示,稅務局過去幾年一直要求年度綜合收入達7億5,000萬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每年向局方提交國別報告,詳列它們在香港和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收入及稅務支出等資料。每年150億元的額外稅收是稅務局根據國別報告的資料,並按15%的最低稅率所作的初步估算。政府當局進一步指出,國別報告只反映了跨國企業集團在上一個財政年度達到7億5,000萬歐元的年度綜合收入,而它們亦可能因應這些新的稅務措施而作出結構調整,因而影響其稅務支出,加上稅務局缺乏這些跨國企業集團的每個香港成員實體的詳細資料,因此上述額外稅收款額只是一個非常粗略的估算。

鑒於政府為扶助特定行業的發展提供了不同的稅務優惠,以吸引外地企業來港發展,委員及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向政府當局查詢,實施《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即GloBE規則,會否影響受《條例草案》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根據《稅務條例》下的稅務優惠安排所得的利益,例如與飛機租賃及知識產權收入有關的稅務寬減。

政府當局解釋,儘管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旗下部分實體,可能因稅務優惠安排而繳付較低稅款,集團是否須繳付補足稅取決於集團在香港的轄區有效稅率是否低於15%。就在香港已引入的稅務優惠措施,政府當局指出,該等措施適用於在香港營運的業務,符合經合組織不具損害性的最低標準,即有關稅務優惠不能只優惠本地企業而對其他外地企業徵收更多稅款。

有委員指出,香港一直奉行簡單低稅制及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外地收入一般獲豁免徵收《稅務條例》第4部下的利得稅(“第4部利得稅”),香港亦沒有徵收資產增值稅和股息稅。然而,當香港實施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後,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或會因而需要就上述的相關收入和利潤繳交補足稅。委員詢問政府當局將如何繼續向外宣傳香港在稅務上的優勢,以吸引更多企業來港落户。

政府當局解釋,香港實施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是為了符合最新的國際稅務標準,有關措施並非針對離岸收入或資本性利潤。香港將繼續不會對資本性收入徵收第4部利得稅。香港亦沒有因而引入新稅種。

就稅務競爭力,政府當局表示,全球有超過140個司法管轄區表示同意參加BEPS 2.0框架,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實施全球最低稅時所得的結果,均須與經合組織公布的《GloBE規則範本》、評註和行政指引的目標結果一致。因此,香港繼續維持的簡單低稅制,仍較其他司法管轄區具競爭優勢。此外,以往以低稅率或零稅率爭取業務和企業的司法管轄區將無法再以稅務政策吸引企業落户。再者,香港擁有“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加上良好的基建設施、人才匯聚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等,在各個司法管轄區開始實施BEPS 2.0後,香港的競爭優勢將更為突出。

法案委員會亦商討了徵稅機制、擬議新訂罪行和生效日期等事宜。因應委員及團體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經合組織於《條例草案》刊憲後頒布的行政指引,政府當局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對該等修正案並無異議,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已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詳情已載於提交立法會的報告內。

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首先,我需申報,本人任職的金融機構屬於《條例草案》內所指的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稅務收入是政府穩定財政的重要來源,適當的稅收在平衡社會資源配置之餘,亦間接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優的環境。各地政府有責任因應社會發展變化,檢視、調整現行稅收政策。

跨國企業集團的業務遍及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大相徑庭,企業趨利避害、利益至上的營運原則促使其尋求低稅地區減低稅務負擔。因此,不同司法管轄區為吸引企業爭相降低公司利得稅,惡性競爭最終反而有損政府稅收利益。

為應對上述問題,包括內地在內,全球現時有超過130個司法管轄區接受經合組織公布的解決方案。本人十分支持特區政府依照《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的機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增加政府財稅收入,讓本港避免因國際稅制調整而面臨稅基流失風險。《條例草案》的實施對象僅為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前4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對大部分中小企業絕對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由於《條例草案》絕大部分屬移植經合組織的原文規定,因此委員的審議集中涉及本地落實的細節部分。

我樂見政府在審議環節採納法案委員會委員及公眾(尤其專業稅務機構)提出的意見、建議,讓《條例草案》的表述更加準確及清晰,在減輕企業合規負擔、簡化行政程序、嚴格檢控處罰等方面消除大量疑慮。同時,政府對議員提出的其他疑問亦給出清楚的解釋,我感謝財庫局、稅務局在審議期間的耐心解說。

長期以來,低稅率或減免稅負一直作為本港吸引、扶持企業的有效手段,特區政府已陸續推出了多項稅務優惠政策,覆蓋航運、航空、保險等多個行業,自2000年至今,本會共審議了59項與稅務相關的條例草案,其中,絕大部分內容圍繞減免企業利得稅展開,例如《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又如《2023年稅務(修訂)(飛機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這次《條例草案》實施後,各司法管轄區不得再獨沽一味,以減稅作為競爭手段,而美國利得稅標準為21%、英國為19%、日本為23.2%、新加坡則為17%,香港現行16.5%的利得稅標準稅率在國際間仍極具競爭力。加上特區政府對利得稅連續6年實施寬減,以及長期以來簡單透明的兩級制稅率,相信能讓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在《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的普遍實施下,仍看到選擇香港的優越性。

同時,特區政府為扶助特定行業發展而提供的不同稅務優惠,符合經合組織不具損害性的最低標準,因此,《條例草案》的實施不會對這部分利益構成負面影響。投資實體和保險投資實體未被納入香港最低補足稅涵蓋範圍,資本性收入亦繼續保持不被徵收利得稅。

最新政府數據顯示,2024年有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公司數目約為9 960間,主要來自內地、美國、日本等,相較2023年9 039間及2022年8 978間,企業數量在3年內持續增長。這些企業之所以選擇香港,不單看重簡單稅制及低稅率,法律制度、地理位置、自由港地位、資訊的自由流通性、廉潔的政府、毗鄰內地的龐大商機等因素同樣被其視作香港的競爭優勢。統計亦顯示,有12%的企業計劃於未來3年擴充在港業務。可見,跨國企業開展業務通常都經過綜合考慮,單一要素似乎不足以決定地區最終競爭力,而是需要多方面政策配合,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另一方面,2024年香港中小企業約有36萬家,佔全港商業單位總數的98%以上。這些中小企業是香港經濟發展的主力軍,不僅能夠繼續享受利得稅寬減優惠,更得益於政府提供的74項資助計劃。即使《條例草案》對部分跨國企業產生影響,多項支援措施依然能夠吸引更多中小企在港經營。

主席,市場規模、經濟穩定性、法治程度、基礎設施建設、勞動力質素、社會文化等要素都包含於營商環境中。傳統上,我們享有自由開放的市場環境、嚴密的法治體系,以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等優勢,但隨着經濟環境變化與地緣競爭日益激烈,香港仍需在產業結構、營商成本、創新轉型等方面下工夫。面對《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的普遍實施,香港必須進一步補齊存在於營商環境中的短板,以綜合實力維持並增強競爭力,避免對單一稅率優勢的過度依賴。

主席,我支持《條例草案》及所有修正案,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