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發言

《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陳振英議員:

《保險業條例》(第41章)的規定,若保監局認為有需要,可要求保險公司呈交資料、提交具備指定技能的第3方人士的報告,此類第3方人士一般是顧問公司及會計師行,認為「技能」一詞較多形容為操作性較高,以「指定技能」一詞形容他們似未夠專業,建議當局優化描述第3方為「具指定專業領域知識」。同時,鑒於承做一般保險的公司較少聘請自身的精算師,允許他們繼續以僱用外判形式聘任精算師,而條例同時賦權保監局因應個別情況豁免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須提交精算報告,考慮到一般保險公司即使沒有聘請專職的精算師,都會有精算報告,要求當局解釋為何豁免提交報告的要求,是否因部分保險公司業務過於簡單而無須精算報告,抑或有其他原因;有關委任精算師的「適當人選」方面,準則包括學歷、品格及不曾被處罰等因素,但條例中對於「經營業務」的描述是「該人正經營或已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的狀況」,容易產生歧義,而證監會則採用「該人須能夠經營受監管的業務」,描述較為準確,建議當局在制訂附屬法律時一併考慮採用證監會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