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發言

《條例草案》第 2部 第39條

條例草案第39條「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是直接套用原條例,考慮以往選區一般只會有一名當選人,但改革後,地區委員會界別當選人可多達8名,而地方選區亦有2名,鑒於需經過資格審查,在提名時是不知道最終有效提名人數的,因此可能發生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數少於須選出人數,譬如當區議席為8位,參與提名人數有9名,但當中有3位被資格審查委員會取消資格,只餘6位候選人,在此情況下會宣佈該項選舉未能完成,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在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數少於須選出人數時,候選人自動當選,餘下的議席再進行補選。當局答覆,現時已有此安排,宣佈該項選舉未能完成只是選舉流程其中一項,會再進行補選。建議當局補充第39(1)條例適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