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四節會議發言

《條例草案》第2部 第64條

第四節會議,有關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加入「如某地區委員會界別的選民不再擔任有關地方行政區的地區委員會的委員,該選民亦即喪失在該界別的選舉中投票的資格。」內容,認為該表述不清,假設一位觀塘區委員會界別的選民不再擔任該區委員會的委員,因此不可在該界別選舉,但若搬遷到深水埗,再被選為該界別的委員,按照條例修訂,他會喪失選舉資格,建議改為「任何選民如不再擔任任何有關地區行政區的地區委員會委員,該選民亦即喪失在該界別的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有關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的人數及資格要求方面,修訂新增「該簽署屬超出所需者,則該人須視為不曾在該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而原本條例說明「若該簽署署超出所需者,除了在最先交付的提名書上的簽署外,其他提名書上的簽署均屬無效」,這一表述較為清晰,前者表述「視為不曾簽署」,後者重點表述「簽署無效」,要求當局解釋修改原因及考慮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