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委員會 發言

項目: 6 條主要離島渡輪航線:下一個3年牌照期(2017-2020 年)的特別協助措施

一般意見

陳振英議員表示,在2016 年11 月18 日的會議上,他曾建議將”船隻維修保養費”及”折舊開支”兩個特別協助措施項目合而為一。他現提出一個優化方案,若營辦商申請發還與船隻有關的折舊費超出1,600 萬元的上限,便容許渡輪營辦商申請以”船隻維修保養費”這個特別協助措施項目的預留款項發還超出上限的折舊費。不過,營辦商不可申請以”與船隻有關的折舊費”這個特別協助措施項目的預留款項發還超出上限的船隻維修保養費。他認為這項安排會有助鼓勵渡輪營辦商購置新船。

運輸署署長表示,就每個特別協助措施項目設定可獲發還款項上限,是為了說明預期款項的分配。若有證據顯示折舊開支已超出可獲發還款項的上限,而維修保養費則因採用新船而顯著減少,政府當局會考慮該項建議。

牌照期

陳振英議員認為應把渡輪服務現時3 年的牌照期延長,以鼓勵渡輪營辦商購置新船,若當局延長牌照期,新牌照應加入條款,訂明使用船隻的船齡。

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對延長渡輪服務的牌照期持正面態度,但須進一步研究項事宜,例如對財務安排的影響、有關提供特別協助措施的事宜、檢討機制及票價水平。她表示,運輸署向事務委員會交代下一次中期檢討的結果時會匯報上述研究的結果。政府當局會視乎社會各界的意見,着手進行法例修訂工作。她補充,法例訂明渡輪服務的牌照期合計不得超過10 年,而在2020 年,該6 條航線的牌照期合計達9 年,屆時或有需要就該6 條航線的營運招標。政府當局會在擬訂新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時考慮委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