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EC(2018-19)22 建議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 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 (首 長級薪級第 2點 ),任期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9日,以實施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制度

處理私營骨灰安置所指明文書的申請

陳振英議員查詢,為何《條例》在 2017年 6月生效,但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 在 6個月後 (即 2017年 12月) 才開始接受骨灰安置所的指明文書申請,即《條例》下的牌照、豁免書和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

食物環境衞生署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專員 (“專員”) 回應指,根據《條例》,發牌委員會應在由《條例》生效起計的首 6個月屆滿後開始接受指明文書申請,目的是讓有關當局在該 6個月內進行籌備設立骨灰安置所發牌制度的工作,包括成立發牌委員會,以及訂立所需的機制、程序及相關指引。她解釋,骨灰安置所的發牌制度是一項全新制度,而申請牌照的骨灰安置所須符合規劃、土地、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處所使用權、環境保護、電力及升降機/自動梯安全、管理方案等要求,涉及範圍甚廣。發牌委員會已在2017年9月8日成立,並須在短時間內訂明相關的規管機制、程序及指引,時間相當緊迫。發牌委員會在2017年12月底開始接受骨灰安置所的指明文書申請。

陳振英議員關注發牌委員會審議指明文書申請的進度緩慢。陳議員指出,截至 2018年 10月,發牌委員會已累積了由 140個骨灰安置所提出 340多宗的指明文書申請需待處理。鑒於需處理的指明文書申請數目眾多,陳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能否在助理署長(私營骨灰安置所)職位任期結束前(即 2022年 6月前),完成審議所有申請。詢問政府當局屆時會否考慮延長擬議開設職位的任期,或增聘相關人手。

專員表示,《條例》訂明骨灰安置所在《條例》生效後必須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繼續營運,只有取得牌照的骨灰安置所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另一方面,《條例》容許截算前的骨灰安置所(即在 2014年 6月 18日上午 8時前已營辦並有骨灰放在其龕位的骨灰安置所),如符合《條例》的訂明規定,可在發牌制度下申領豁免書。《條例》刊憲後,在 2017年 6月 30日前已營辦的骨灰安置所可在該日起至 2018年 3月 29日 的 9個月寬限期內繼續營辦,但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此外,此等骨灰安置所須在 9個月寬限期結束前提交指明文書申請。截至寬限期在 2018年 3月底結束,發牌委員會共收到144間骨灰安置所提交的340 多宗指明文書申請。當中有 3宗申請已由申請人撤 回,另有 1宗遭發牌委員會退回申請人。在 2018年 3月 29日後,發牌委員會再接獲一宗新的指明文書 申請。專員強調,發牌委員會會盡快審議指明文書申請,然而,當中大部分沒有交齊申請所需的證明 文件,需由骨灰所辦向提出申請的骨灰安置所負責人作出跟進。此外,骨灰所辦亦需將指明文書申請 的證明文件發送給相關的政府部門,以審核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有關的規管要求。上述各項程序均需 時間處理。

就能否於 2022年之前完成處理所有指明文書申請,專員表示發牌委員會及骨灰所辦會竭力盡快處理所有申請,並積極跟進骨灰安置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補充,發牌委員會從已處理的個案汲取經驗,可使日後的工作更為順暢,他相信開設擬議職位有助加快處理囤積的指明文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