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建議修訂《消防安全 (建築物 )條例》 (第 572章 )以加強舊式樓宇消防安全進行公眾諮詢

代辦工程先後次序的釐定及潛在爭議

議員詢問有何機制釐定代辦工程的先後次序。鑒於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會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和工程安排,有議員關注代辦工程可能會引起的潛在爭議,例如如何選取工程的最終方案及工程質素。政府當局表示,進行所須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最佳方式,是由業主及佔用人自行進行有關工程。關於代辦工程方面,當局計劃擴大現時兩個根據《條例》設立的相關法定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該兩個委員會由樓宇管理與消防安全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在較具爭議的個案中,就代辦工程的方案向執行當局提供技術意見。為釐定代辦工程的先後次序,上述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將進一步擴大,以便委員會就釐定代辦工程先後次序的準則提供意見。除了參考上述意見外,相關執行當局亦會考慮一籃子因素,例如違例情況的持續時間、成立法團的進度、業主進行該等未完成工程的意願,以及其他因素,例如有關樓宇是否單梯樓宇,以及出口樓梯是否有非緊急設施。關於工程質素,公眾可參考消防處網站內有關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採取紀律處分行動的資料。代辦工程的費用則會以分期方式支付。

財政負擔及對業主的支援

有鑒於消防資助計劃 提供的資助不可用於支付工程附加費,議員認為,當局就代辦工程施加不多於到期須付費用 20%的擬議附加費未免偏高,詢問有何機制確保業主繳清有關費用和管理代辦工程所產生的壞帳。政府當局表示,代辦工程的擬議附加費與《建築物條例》下類似機制的收費相同。當局認為,適時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是業主的責任,而徵收附加費是為了防止代辦工程機制可能被濫用。參照《建築物條例》的現行機制,當局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業主年老、體弱或患有殘疾,並 且 遇到真正困難)減免附加費。至於欠交的費用,雖然當局可以通過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採取法律行動作為最後手段,但當局會按照建議內的做法,因應被拖欠的款項就有關物業的業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第一押記,藉以在原業主出售物業時向新業主收回欠款。此項安排可為真正有財政困難的業主減輕即時財政負擔。

公眾諮詢及宣傳

議員普遍支持修訂《條例》的建議,建議民政事務總署參與相關宣傳工作,以及除專業團體外,亦諮詢可能直接受建議影響的業主和佔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