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PWSC(2017-18)2 272RS 啟德體育園

陳振英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早在撥款建議內載列相關資料供委員參閱。

提案誘因”

陳振英議員引述補充資料文件( 立法會PWSC168/16-17(01)號文件), 指出體育園項目的”提案誘因”建議金額佔項目造價的比例為0.57%,高於同樣提供”提案誘因”的澳洲新南威爾斯省會議展覽中心重建項目(“提案誘因”佔工程費用0.34%),以及加拿大蒙特利爾省新尚普蘭大橋項目(“提案誘因”佔工程費用0.25%)。他詢問,政府當局是根據甚麼準則把”提案誘因”金額訂於建議水平。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解釋,由於澳洲新南威爾斯省會議展覽中心重建項目面對流標風險,新南威爾士州政府遂提供較高金額的”提案誘因”。至於加拿大大橋工程項目, 以每名落選投標者計算, “提案誘因”實佔工程合約總額的0.126%。相較之下,政府向每名落選投標者提供最多6,000 萬元的” 提案誘因” , 只佔整項體育園工程預算費用( 約319 億元)的0.188%,有關百分比與海外同類誘因的水平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