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 發言

區議員提名機制

委員察悉,區議會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的候選人須獲得當區地區委員會每會各3名委員的提名。有委員關注在上述提名要求下,如一名區議會參選人囊括大量地區委員會委員的提名,或會妨礙其他參選人獲得足夠提名參選。當局回應時表示,為確保上述情況不會發生,當局擬就每一名參選人須獲得提名數量設上限及下限,暫時構思為每名參選人須獲得該區地區委員會每會各最少3名及最多6名委員的提名。

區議員資格審查機制

有委員詢問,若一名區議會參選人不能通過區議會資審會的審查,會否獲告知該決定的理據以及會否有補救機會。政府當局答稱,若區議會資審會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判定參選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具體理由將不予透露,而該名參選人在5年內亦不能參與公共選舉。若區議會資審會是因其他原因判定參選人不符合資格成為候選人,按現行做法將會在提名表格註明原因。

委員建議當局考慮就啟動調查加入一個新的門檻,讓作為區議會主席的民政事務專員可主動啟動調查,以彰顯行政主導。政府當局回應指,啟動調查機制的門檻之一是“當區議會主席在獲得同區3名區議員的聯署”,已經包含了委員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