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政府法案二讀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填補現時的法律空隙,避免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當法官錯誤作出“被告無須答辯”判定而引致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以及指定法官就國安案件錯誤作出無罪裁決時,因控方無法提出上訴,而令被告消遙法外。

事實上,在原訟法庭審訊的刑事案件,多數涉及嚴重罪行,目前通常會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由法官判斷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原則作為指引,引導陪審團對案件事實作出裁斷,以及裁定被告有罪與否。當法官一旦作出“被告無須答辯”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無罪,在現有制度下,控方並不能就此提出上訴,即使事後發現法官判決出錯,控方也無法上訴,造成司法不公。

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在現有制度下,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決犯上法律上的錯誤,控方都有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相反性質較為嚴重,可判處刑期較長,以及對社會影響較為廣泛的原訟法庭國安案件,卻不允許控方上訴,情況實屬異常,必須予以糾正。

這次修例旨在填補上述兩項漏洞。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條例草案》賦予控方權力,准許控方在得到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許可下,就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只有在信納該判定涉及法律或原則錯誤下,才可推翻或更改。而在國安案件的審判庭審訊中,《條例草案》亦容許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法律事宜提出上訴,例如法官錯誤理解法律、得出違反常理的結論等。

代理主席,有部分市民擔心,《條例草案》的修訂會否影響“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正如議員同事剛才提及,上訴並非重審,而是上訴法庭基於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這些有限的理由進行覆核,控方提出的上訴是否成功,取決於上訴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及所援引的證據有何考慮。上訴法庭只有在信納無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錯誤的情況下,才可推翻無罪裁決,然後命令重審。如果上訴法庭拒絕上訴許可,或者控方放棄上訴,被告人原獲判無罪仍沒有改變。因此,市民大可放心,修例沒有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亦不影響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代理主席,根據“世界正義工程”的《2022年法治指數》,香港在整體排名維持高位,在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位列第六,並在全球14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第22位,是次修例透過完善刑事上訴制度,進一步鞏固香港原已十分穩健的法治基礎,有助增強國際投資者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任,令他們更安心來港投資興業。因此,我支持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