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政府法案:“二讀(恢復辯論)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發言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頒布和實施,反中亂港勢力大致呈偃旗息鼓之勢,但並不代表從此可以安枕無憂,特區的憲制責任仍未履行。《香港國安法》只涵蓋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仍有5個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列出的罪類並未涵蓋,國安法制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防範暗流湧動。

政府已舉辦近30場立法公眾諮詢會,匯聚了不同專業領域的精英,以及地區人士、政黨和相關團體等,甚至外國領事,顯示立法諮詢的覆蓋廣泛全面;超過500個組織通過公開發表聲明、發表署名文章或聯名致函等方式,表達了他們對立法的支持,可見社會各界有強烈支持立法的聲音,凸顯了立法獲得香港社會廣泛共識。

為達至“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立法的目標,連日來,律政司及保安局官員和本會法案委員會同事加班、加會,馬拉松式全速進行仔細的、認真的逐條審議工作,方能得以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及進行三讀表決今天的《條例草案》,在此表達感謝及向他們致崇高敬意。

雖然我不是法案委員會委員,但亦有仔細閱讀《條例草案》及相關文件內容。我留意到,《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而這次的《條例草案》亦遵循這一法治原則,即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等原則,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可見《條例草案》對普通法和法治原則高度重視,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之間取得了良好平衡。

然而,這次立法,美西方政客仍然不斷散播不實的消息,意圖通過抹黑和妖魔化《條例草案》,恐嚇市民若稍有不慎便會墮入法網。事實上,《條例草案》中絕大部分的罪行如叛國罪、叛亂罪及間諜活動罪等,與一般市民大眾完全沒有直接關係,立法的罰則亦與外國相關罰則相若,甚或更低。

至於國家秘密罪和境外干預罪,相關罪行必須要證明有意圖並帶來干預的效果,以及使用不當手段等條件才會觸犯,定罪門檻相當高,而且有不同的豁免條款。而執法權力包括羈押期及諮詢律師的權利等也沒有被不當延長。立法只是針對極小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奉公守法的市民實在無須擔憂會誤墮法網。

主席,香港得以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建基於過往長期處於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和營商環境,國際投資者可以安心、放心在此從事交投買賣、集資融資。2019年的修例風波,外資信心或多或少受到動搖,但隨着中央及時出手制定《香港國安法》穩住大局,挽回了他們的信心。很多外國投資者或者企業高管都曾向我表示,他們自己國家都有相應的國安法例,第二十三條立法屬合情合理,不會因此影響其投資意欲,香港的營商和投資環境將更穩定,更有信心在港興業安家。

但鑑於《條例草案》內容複雜繁多,一般非法律專業出身的市民不易理解。《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必須做好宣傳、解說工作,讓市民明白:過往一直擁有的自由,不會因訂立條例而失去;過去可以從事的合法活動,不會因《條例草案》通過後而遭到禁止;奉公守法的市民和公司的生活、經營不會因條例生效而受到負面影響。

主席,我支持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所有修正案,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