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政府議案 : 根據《借款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根據《借款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我今天原本不打算發言,但我聽到議員在之前及剛才就中止待續議案發言時,曾有一些誤導言論,因此希望在此作出澄清。

首先,我要申報,我是一間商業銀行的顧問,但與發債相關工作是由投資銀行負責,我在當中並無涉及金錢利益。

主席,就香港發行綠色債券方面,其實發債機構是可以把籌集所得資金用以發展綠色項目。此外,發行債券亦可帶動周邊行業(例如金融、會計、法律及認證等行業),為香港創造就業機會。長遠而言, 隨着綠色債券的發債數目增加,香港便有能力設立”綠色債券指數”, 繼而發展成為亞洲綠色債券發行中心,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先要了解政府為何要啟動金額高達 1,000 億港元的綠色債券發行計劃。其實,剛才不少議員也說得對,政府是完全有能力全數承擔這些綠色項目的資金開支,沒有必要發行債券,因此發債大概是為了創造更活躍的綠色債券市場,並就債券訂立標桿息率。由於國際社會也很想推動環保,因此符合綠色債券標準的債券可享有較優惠的息率,甚至稅務優惠,以吸引發行人投資於綠色項目上,這樣便會形成 一個良性循環,有助鼓勵更多綠色投資。我很高興聽到張超雄議員剛才亦以 iBond 作為例子,說明有時候政府發債,純粹是為了公益這個事實。

債券市場講究的,是市場的寬度和深度,當市場參與者人數和交易數量越多、交易金額越大,而市場具足夠的寬度、深度和彈性,投資者持有債券的流動性便越高,他們的投資意欲亦更強,市場交投因 而變得更為活躍,價格便更具競爭力。反之,假如政府在發行綠色債 券時諸多限制(包括發行債券的金額和時間),便難以發揮帶頭作用,促進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反而會打擊綠色項目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參與意欲。

我相信,絕大部分根據《借款條例》(第 61 章)第 3(1)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也很關心和支持綠色債券的持續發展,但議員今天提出修訂議案,是因為擔心政府會高息發債。然而, 這類發債活動須依循競標程序進行,債券面額、年期和息率均須按當時債券市場的情況釐定,如未能符合國際綠色債券標準,便不可以發行。

提出修訂議案的議員亦建議就最高累計發行額設限,關於這一 點,我也曾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指出,在金融海嘯後,政府亦是按照相同概念,提供了 1,000 億港元額度的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也就是 說,倘若相關中小企如期或提前向政府償還貸款,政府便可以循環再用已獲償還的額度,以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中小企。因此,就息率及額度設限的客觀效果,就是不給予政府任何空間,按當時的市場情況作出決定。

剛才也有多位議員在發言中提及賣地,要是把同一套邏輯應用於本港的賣地交易上,則基於香港不應賤賣土地及不應採取高地價政策抬高樓價的原則,我們是否應該立法限制最低賣地金額不少於某個數 額(例如 5,000 元)及最高賣地金額不可超出某個數額(例如 40,000 元) 呢?大家有否想過,事實上,每幅地皮的情況差異很大,故售價應由市場決定,而非預先設限呢?因此,我們在出售每一幅土地時,應按實際情況設定某一個數額的底價。

主席,香港的綠色金融發展勢頭本來不錯,今年以來,本地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步伐亦已加快,相對於 2017 年的 23 億美元發行規模,今年上半年度的發行量總值已達 68 億美元,是去年全年的 3 倍, 發行主體亦趨於多元化,包括本地企業、內地企業和國際組織,發行主體亦由大型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轉變為領先企業。換言之,香港在半年內已有等值 530 億港元的發行量,估計全年發行量或會超逾 1,000 億港元。由此可見,政府準備發行的 1,000 億港元額度(或會分階段發行)相對於現時的綠色債券市場份額而言,比例並不算高,我相信陳志全議員剛才提出的”廣告論”較為符合實際情況。

總的來說,我明白議員提出修訂,以就政府綠色投資項目的時間、金額及息率設限的目的他們認為立法會有責任監察政府,這一點我是同意的,但一旦通過了修訂議案,實際產生的效果卻不是監察政 府,而是規限了市場的運作。因此,議員之所以提出這些修訂議案, 顯然是對資本市場的運作不太了解,結果可能會演變成 “好心做壞事”。我個人較為同意周浩鼎議員剛才的發言,他提到由於國際綠色 認證標準正在不斷演變,因此我們應給予政府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但另一方面,我亦促請政府在實行發債計劃時,應該為公眾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主席,儘管現時香港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初見成效,但當局仍須在政策、監管、投融資及產品創新方面加倍努力,為本地綠色金融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提供更好的主場環境。舉例而言,應規定發行主體須嚴格遵循國際主流標準發行綠色債券,盡量滿足國際投資者的期望和需求,提升本港吸引國際資本的能力。其實,我們作為希望推動更多綠色投資的議員,應該多向特區政府提出有效而可行的建議,以推動後者盡快完善綠色制度的安排(例如完善綠色金融制度框架),從而加快綠色投資的發展步伐。為發展綠色金融,政府有需要訂定清晰的綠色標準。現時,已有 20 個國家和地區推出了綠色金融發展路線圖。將來,香港應在綠色金融認證計劃的基礎上,考慮發展綠色基金標籤計劃,以提高綠色標準體系的透明度。

此外,我們亦應敦促政府盡快完善本港的披露制度,因為完善的企業環境資訊披露制度有助合理定價,這便能加強投資者對綠色金融產品的信心。去年,20 國集團(G20)的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氣候相關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組為企業披露環境資訊制訂了可行標準。現時,英國、法國、加拿大和澳洲等國家已陸續推出資訊披露強制措施。因此,我們應催促香港的監管機構盡快更新上市企業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資訊披露規則,加強環境資訊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較性,以刺激市場對綠色投資的需求。

主席,我支持政府當局的擬議決議案及反對所有修訂議案。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