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法案 二讀 -《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 (修訂)條例草案》

《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 (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去年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為安裝及營運配備額外功能的新一代停車收費錶提供法律依據。新一代停車收費錶加入數項新功能,以提升運作效率及便利駕駛者。易志明議員剛才提到,新一代停車收費錶將接受多種電子繳費方式,包括以流動應用程式遙距繳費,亦會配備車位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及提供實時資訊,協助駕駛者尋找空置泊車位。由於《條例草案》的審議時間推遲,修正案也相應延後。總體而言,我支持《條例草案》。在此申報,我是私家車使用者,但甚少使用路旁泊車位,出現利益衝突的機會應該甚低。就政府的路旁泊車位政策,我想藉此機會提出數方面的看法。

第一,關於現時設有收費錶的泊車位數目。截至2019年8月底,全港停車收費錶的實際總數為10 250個,但由於部分收費錶須維修和進行定期測試,因此一般只有約95%,即約9700個可投入日常運作。一個停車收費錶通常涵蓋兩個泊車位,所以9 700個停車收費錶,涵蓋約18 000個路旁泊車位。根據運輸署的資料,截至2019年12月底,全港領牌私家車總數約574 000輛,私家車車位則有682 000個。即是說,路旁泊車位與私家車的比例是3.13%,總泊車位與私家車的比例只是2.64%,比例實在低得可憐。

政府解釋,路旁泊車位均設於不會阻塞交通的地方。政府在新市鎮落成時,有否同步規劃最低數目的路旁泊車位?希望政府可就這方面作出解釋。最初,泊車位可能主要設於附近沒有大型停車場的地區或市中心,供市民出行和短暫使用。可是由於本港的泊車位一直短缺,一旦附近的公眾停車場重建,情況如近期油麻地政府停車場拆卸重建,當區的泊車問題便會突然變得嚴峻。因此,政府不能夠輕視路旁泊車位的供應數量。這是解決泊車問題的重要一環。除提升現有停車收費錶的功能外,亦應加快增加路旁泊車位的數目。

第二,關於長時間佔用泊車位的問題。一直以來,為避免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被車輛長時間佔用,政府會按個別停車收費錶附近的交通情況和泊車需求,把收費錶每次交易的最長泊車時間分別定為30分鐘、1小時或2小時。主席,儘管收費錶已設定每次交易容許的”最長泊車時間”,但駕駛者只要持續購買額外的泊車時間,便可合法地繼續把同一輛車停泊同一個設有收費錶的泊車位,最多連續停泊24小時。

運輸及房屋局就這項安排作出檢討。政府表示,為免駕駛者不斷透過手機遙距購買額外的泊車時間以長期佔用泊車位,該流動應用程式會限制駕駛者最多只可購買停車收費錶合共兩段”最長泊車時間”。

新一代停車收費錶的安裝工作完成後,當局打算因應各區的特質和環境變化,設定並不時改動新停車收費錶的”最長泊車時間”。以郊野公園附近的停車收費錶為例,容許該等收費錶設定較長的”最長泊車時間”,迎合使用者所需。例如,前往郊野公園的駕駛者可即場利用流動應用程式繳付3小時的泊車費,隨後再視乎需要,繳付額外泊車費至合共最多6小時的泊車時間。相反,位處繁忙地段的停車收費錶,其”最長泊車時間”將會較短,以加快流轉。

主席,《條例草案》的本意值得支持。然而,政府應如何實施有關法例,並向市民公布有關資訊,才不會引起混亂?這便要考驗政府的智慧。《條例草案》並沒有修訂同一收費泊車位不能連續停泊24小時的規定,即是駕駛者停泊兩段”最長泊車時間”後,重新掃描二維碼,仍然可以繼續停泊超過兩段”最長泊車時間”。即使引入新一代停車收費錶,也很難確保可以加快泊車位的流轉。為加快流轉,政府應該考慮採取更決斷的行動,例如,限制”最長泊車時間”為12小時,這一般已能迎合使用者所需。

第三,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的技術含量。新停車收費錶將配備車位感應器,以偵測相關的路旁泊車位是否被佔用。運輸署的”香港出行易”流動應用程式及網站將發放有關的實時空置泊車位資訊,供駕駛者參考,減省駕駛者在路上繞圈的時間,值得讚賞。有關資料亦可供香港警務處參考,以便警方使用有關資料進行針對性執法行動。

易志明議員剛才表示,有法案委員會委員詢問,新系統可否透過流動應用程式即時發出電子罰款通知書。政府當局表示,由於車位感應器不會蒐集個別駕駛者的個人資料或車輛識別號碼,因此不能透過流動應用程式發出罰款通知書。我對此感到奇怪。主席,其實如果政府當局在提出新系統需求時,列明所需要的智能化功能,相信系統供應商會辦得到。問題是當局欠缺長遠目光,未有從配合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方面多加考慮。

最後,我想指出,政府低估了新停車收費錶系統對財政的影響。運輸署已獲得3億400萬元撥款,用以採購12 300個新一代停車收費錶。另一方面,就管理、營運和維修新一代停車收費錶,以及委聘服務提供者處理有關事宜,所涉的經常開支約為每年5,200萬元。

政府表示,推行新一代停車收費錶計劃預計將增加政府收入,但款額多寡須視乎根據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的使用率而定,無法準確估算所增加的款額。主席,這句話說了等於沒有說,正所謂”媽媽是女人”。

這方面我認為不能接受,也證明政府沒有承擔,未有利用過往數據評估財政影響。坦白說,換作是商業機構,這個項目必定因缺少重要分析數據而被否決。我很難想象,政府會認為公眾可以接受這種思維。主席,這項修例工作顯出政府當局在路旁泊車位政策方面,仍有大量工作並未完成。我希望當局不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對其他尚未解決的事項束之高閣。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