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議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議案內容已載列於議程內。 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以研究《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規則》”)。 為了讓小組委員會有足夠時間審議《規則》及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謹請議員支持議案,將該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的立法會會議。多謝。

陳振英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議決就 2018 年 10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8 年第 195 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的會議。”